的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也都具有这个特点。民主制度的发达大致呈现出如下特征:一是代议制度完善、有效,公民的政治参与渠道畅通;二是体现多数人意志的 。这项工作,既可以说是通过重新阐释我国传统文化,进而论证这些源于国外的人权原理在中国当下的正当性、可适用性,也可以说是借鉴外国的自然权利学说,从传统文化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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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更多的自由。 人的自由落实在法律上,就是自由权。在现代法治国家中,随着公民自由活动空间的增大与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在人们享有的各种自由权利 的承诺成为行为人免责或从宽处罚的主观原因。 *杜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博士生。 1.参见冯军:《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1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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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只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才能成为私法的法源。如《日本民法》第92条规定:习惯如与法令中无关公共秩序之规定有异,关于法律行为,依其情况,得 主导地位的道德准则所包含的内容,或许更为可取。 二、不同主体的判断标准 在中国传统哲学中内在地把人区分为普通人和精英主义者,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判断上对于不同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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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的空间,于是择一说具有存在的理由。我国刑法的规定方式与日本刑法不同,故难以采取司法作用说与择一说。[12] 我同意张明楷教授的结论,即基于被害人 。[26]如果该妇女是已婚妇女,自愿被卖到他地与他人结婚,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的,依重婚罪处理。(来源:《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第5期) 「注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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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给老大帝国带来了全新的政治理念。虽然与日本不同,一般认为,1840年海通之后在19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西方对中国思想的冲击仍然是表面的。除少数几个 了帝国下的臣民参与政治决策的参政甚至执政机会。这就给臣民们了一个转变为“公民”的可能,使他们有了行使政治权利的前提条件,堪称是一个理论上的质变,是晚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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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平等之上。妻一直被民法规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凡是结婚的妇女都被法国、德国、日本、英国等各国民法规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丈夫的允许,妻不得经商;不能 普选权是在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有的。在这一点上我们中国比较先进,中华民国的法律在三十年代就赋予了妇女与男子的平等地位,不管它是真的是假的,至少在法律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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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资格的人们获得社会荣誉资源的权利;行政信息服务的“不作为”,将会置行政相对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参与市场竞争、抵御行政违法侵犯等过程中的不利境地。2、 [美]欧内斯特。盖尔霍恩:《行政法与行政程序》中文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47见日本宪法第十三条。48同注41.49[美]哈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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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放弃工作的家庭,招致婚姻惩罚。在同等机会的劳动市场中,结婚夫妇中的第二位工作者面临较单身、夫妇中的第一位工作者或仅一人就业的夫妇中的工作者更高的 而行。家庭纳税申报制度的引入必须与个人所得税的全面转型相伴相生。这必然是漫漫改革之路。 【作者简介】 汤洁茵,单位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注释】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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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禁止有配偶者与人重婚。在结婚形式方面,各国都规定了结婚成立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德国结婚程序是必须由结婚人在户籍官员面前声明相互结婚 丧失亲权( 日法典第 834 - 835 条) 。(注:参见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9 年 2 月版。以下文中简称日法典。)意大利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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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完全工业化并且还不是那么富裕,离婚自由就可能与婚姻制度的养育功能和夫妻的共同投资相互保险功能发生冲突。特别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还有广大的农村,而且 放弃了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使其丧失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则未免不公。因此,日本之规定较台湾为优,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于协议离婚。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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