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资不抵债,都完全可能是由于债务人资金周转不灵。短期的资金困难并不一定导致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即使从充分实现债权的角度出发,也应当全面考虑,分析债务人的情况 能清偿到期债务;第3款规定解散的或清算过程中的责任人以资不抵债作为申请破产条件。 债务人、清算人直接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以资不抵债证明其不具有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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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成立清算组的,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本条司法解释出台于新企业破产法之前,但是,对于现在的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的实施仍具有指导意义。 一般情况下,公司清算组的 制约,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给于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清算过程中未申请的债权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应当有权利按照破产法的要求申报,其受制约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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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成立清算组的,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本条司法解释出台于新企业破产法之前,但是,对于现在的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的实施仍具有指导意义。 一般情况下,公司清算组的 制约,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给于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清算过程中未申请的债权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应当有权利按照破产法的要求申报,其受制约的效力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8952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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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使债务企业重获健全的生产经营能力,收取治标与治本的双重功效,因而具有积极性和内在性的特点。2、适用对象不同,破产和解的适用对象与破产清算的范围 重整计划的执行范围应当严格在重整计划之内。四是情势变更原则。在重整计划的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不得已的事由需要变更计划规定的内容时,法院可根据重整人、债务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8880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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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使债务企业重获健全的生产经营能力,收取治标与治本的双重功效,因而具有积极性和内在性的特点。2、适用对象不同,破产和解的适用对象与破产清算的范围 重整计划的执行范围应当严格在重整计划之内。四是情势变更原则。在重整计划的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不得已的事由需要变更计划规定的内容时,法院可根据重整人、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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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的相关规定,公司自行清算过程中发现资不抵债的,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如果股东不能就公司破产达成一致意见,按照《企业破产若干规定》的话,公司就 》办理过的案件。 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前发达地区,对债务人无财产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政府相关部门的人员、公司股东代表及公司债权人代表组成清算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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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需求,也才能形成资源的合理化流动和配置。这些广泛的市场主体在进行经营的过程中,谁都可能会出现各种经营风险,竞争的结果必然会产生优胜劣汰,在参与市场竞争 奚晓明、曹士兵编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9月的。 3、《企业破产清算》 吴含振编写,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10月出版。 4、《国务院关于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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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应当将重整制度作为重点加以规定,使破产法成为全面调整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再生的法律。 我国正在制定的破产法中,关于重整制度有如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1.关于 直接选择和解程序或重整程序,则分别开始相应的程序。在和解或重整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向其他破产程序转化的条件,则可在当事人的申请下转变为其他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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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对破产制度的定位有着密切的关系,企业破产虽然与社会利益关系密切,但是它本质上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实现过程,仍然属于私法范畴。基于私法自治的要求,立法不应该 法院有权决定重整前的观察期的长短、决定企业是进行重整还是进行清算(第621-6条)、选任以及更换重整中的重要人员(第621-8条)、确定管理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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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单个消费者与生产者如何进行最佳的决策从而获得最优的经济效益,价格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起基础性的作用。古典经济学主张自由放任的自由主义经济政策,也就决定此时的立法 ,作为财产、交易关系、利益集合体的企业整体的价值就会大于将企业破产清算分配后的价值,即企业的营业价值高于其清算价值。 对此,国外有学者做过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0308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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