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又因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是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在对贺某、韩某、暴某追究 的。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实实在在的主体参加共同犯罪的,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可能有主、从之分,所受的刑罚 处罚也可能轻重有别,甚至对各个共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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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谋又实行的情况。那种认为仅参与共谋者与实行行为者之间缺乏共同犯罪行为的观点,忽视了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同质性,也忽视了仅参与共谋者与实行行为者行为 对于仅仅参与共谋而未实行者,应视具体情况按照既遂犯或未遂犯、预备犯、中止犯处罚;在共谋者均未实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各共犯人均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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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64~266页……如同一切直接故意犯罪一样,抢劫罪的发展过程中可以有犯罪的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从具体抢劫案件的结局 的进一步深化和明确。最后还应当指出,在抢劫罪的复杂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非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等)来说,还可以成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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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之间实际上是一种预备与实行的关系;如果仅指后一层意思,那么领导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则是共同犯罪的关系,即共犯中的非实行犯 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中,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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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使二者的界限更加模糊,进而无法提供共同正犯的标准,只能沦为共犯的处罚理由。而且这也与共同犯罪的其他理论不协调,比如通常情况下在盗窃中一般将通谋 协同型共谋。共谋者为了实施犯罪,就实行犯罪的具体方法、实施方式、犯罪计划、行为分工、任务分配等等达成合意,如果共谋者仅仅是在预备阶段中参与共谋行为,则只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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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上:从大陆现行刑法第22条规定来看,处罚故意犯罪的预备行为乃是一项基本原则。也就是说,一切故意犯罪的预备行为,都为刑法严加禁止,并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中止犯,而是未遂犯。[10](5)关于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台湾刑法与大陆刑法关于中止犯都有只有一个条文(台湾刑法第27条,大陆刑法第24条),而且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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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教唆未遂指被教唆者接受教唆开始实施犯罪预备后,由于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犯罪形态。未遂教唆指教唆犯实施教唆行为后,被教唆者没有 在主客观上均不存在共同犯罪的联系,教唆犯所实施的行为可成立犯罪实行行为。教唆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相似,都是作为刑法中的行为犯而存在,教唆犯的教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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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的故意是其主观要件,这种主客观要件的统一构成了抢劫罪的预备犯承担刑事责任的科学根据。认定抢劫罪的预备犯,应当切实把握其上述几个特征。这三个特征的 的特征的进一步深化和明确。 最后还应当指出,在抢劫罪的复杂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非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等)来说,还可以成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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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犯罪形态问题大致涉及四个方面:一是行为犯与结果犯理论,二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理论,三是共同犯罪理论,四是罪数理论。由于其中第一、 体系,其犯罪成立最低规格标准应当是预备犯的犯罪构成。但是,司法实务中(刑事司法政策上)是否实际对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预备犯进行定罪处理又是另外一个问题。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921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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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犯罪形态问题大致涉及四个方面:一是行为犯与结果犯理论,二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理论,三是共同犯罪理论,四是罪数理论。由于其中第一、 体系,其犯罪成立最低规格标准应当是预备犯的犯罪构成。但是,司法实务中(刑事司法政策上)是否实际对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预备犯进行定罪处理又是另外一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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