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做出(2009)魏行初字第44号行政判决书,原告许昌东海兴农农产品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错误。故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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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7日作出(2010)魏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黄西军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 ,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人证言有许多不妥之处,而一审法院却予以采信。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上诉人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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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做出(2009)魏行初字第44号行政判决书,原告许昌东海兴农农产品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错误。故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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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证的房屋座落在张旭雷租赁的土地上,是对事实的错误认定。故请求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被上诉人王艳萍答辨称,1、被上诉人与张旭雷 违法情形,其颁证程序违法。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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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0年1月24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17日驳回了胡有龙、胡新伟的复议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正阳县政府于2008年11 列,因此,该宗土地并没有规划为办公用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正阳县人民政府答辩称:1、二上诉人的起诉超出行政诉讼期限。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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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院,本院于2009年7月31日作出(2009)南法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因被告收集主要证据不足撤销了被告作出的(2008)02号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书。 的规定,农村宅基面积不得超过0.25亩的规定。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南乐县谷金楼乡人民政府主要辩称,乡政府根据实地勘验和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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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本院作出(2008)光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人败诉,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因当事人对编号为七七六A《建设工程规划 的依据是光山县政府批准的《光山县紫弦庭苑小区建设调整规划图》,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行政行为的依据没有证据,显然混淆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加重了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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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延津县人民法院(2010)延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查明,1997年2月12日原告孟庆纪 有多处不符,已经失去了真实性,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和发回重审,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延津县国土资源局辩称,上诉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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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利证书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因汤阴县人民政府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未 判决认定其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汤阴县人民政府辩称:孟祥民申请重新办理或补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不符合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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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劳国廷及其委托代理人孔记英,被上诉人劳国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联合,一审被告淮阳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高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60 也不是没有其他出路可走,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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