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主动提出抗诉是极为罕见的,绝大多数抗诉案件均源自当事人的申诉。既然法律已经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途径,那么法院自身监督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监督就没有必要了 的批复》(1999年2月13日);(8)《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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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采取的是或裁或审的制度。确定裁或审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 仲裁协议无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也不应作出撤销裁定。第二,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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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 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包括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等都不属于抗诉的范围。也有学者认为这实质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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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包括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等都不属于抗诉的范围。 另外,对于人民法院判决解除 的做法则明显不妥。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抗诉权而引起的再审,应有别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法院系统内部监督引起的再审,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基层法院无权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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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弱化,甚至取消人民检察院在法院民事审判活动中的监督权,而是应对现行民事抗诉制度中具有的缺陷进行改造,使之更趋明确完善,更具可操作性,从而充分发挥这一 ,包括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等都不属于抗诉的范围。对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作出的先予执行、财产保全裁定,若是依当事人的申请作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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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弱化,甚至取消人民检察院在法院民事审判活动中的监督权,而是应对现行民事抗诉制度中具有的缺陷进行改造,使之更趋明确完善,更具可操作性,从而充分发挥这一 ,包括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等都不属于抗诉的范围。对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作出的先予执行、财产保全裁定,若是依当事人的申请作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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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权利。对此及时提供司法救济也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所以,我国司法制度如果不承认当事人的起诉即发生系属于法院的效力,不改变人民法院告申庭专司“”受理“”民事案件的 。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则属于排除诉讼法上的效果的诉讼。再审之诉、撤销仲裁裁决、债务人异议之诉、第三人异议之诉等就是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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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并排除各国家的国内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实体内容进行复查。否则,没有这种制度的保证,仲裁将无法真正区别于传统的诉讼,也无法从根本上摆脱 用仲裁裁决的任何权利。上述第七条第一款表明当事人在向纽约公约缔约国申请承认和执行某一公约范围内的仲裁裁决时,既可选择公约作为请求的依据,也可选择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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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审查是严格的(《仲裁法》第58条规定,“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包括:“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这实际上否定了当事人自定程序的可能。这是违反仲裁“私 是一个很迫切的问题,一方面是目前的常设权构仲裁裁决的执行在国外尚有许多困难,另一方面却是应当有益的临时仲裁制度尚未建立,其应有的标准和质量应当是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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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可参阅民诉法第一百七十八条[7]之规定),而不会将对执行裁决的 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的法定问题的,或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此问题深刻影响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和程序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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