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年代以前我国一直没有建立起行政诉讼制度。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首次规定人民法院可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条【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十一条【使用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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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通过公司法、合伙法、代理法和破产法调整商业实体;二是通过合同法和有关的法律调整商业交易。概而言之,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通常都将公司法、票据法 。总之,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 4.审级制度与裁判效力 中国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实行四级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所谓四级,是指我国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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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就越困难。 (五)与现行的审级制度有关 现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两审终审,而两审终审制在实现司法的统一性方面较之国外的三审终审制要差一些,[12]尤其是在 》的规定,裁定虽然可以作为再审的客体,但从范围来看,也并非所有的裁定都可以提起再审。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中,一般认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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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的做法,没有一个国家不限制控辩交易的内容,允许控辩双方随意交易。本人认为,我国要想设置控辩交易制度,其内容必须限制在以下几点: 首先, 指控的犯罪进行供述、辩解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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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建立? 二、对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 综观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现行制度不仅存在程序规定方面的具体问题,更重要的是违背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从而严重影响 没有时间限定,也没有次数限定,就使得再审程序制度无形之中扮演了两审终审后第三审、甚至第四审、第五审的角色,从而不仅严重地损害了上诉审程序应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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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若当事人 且一裁终局。已提起诉讼的不得再申请仲裁,诉讼实行“两审终审”。也就是“裁审分轨、各自终局”。 ⑥2.实行双轨制的好处基于上述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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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单向监督,并没有形成基于审级职能分工和权力分层的双向制约。并且由于受到诉讼模式的限制,在两审终审结构中运用职能分层原 理设计双向制约机制面临不可克服的 多元化的设想相对应,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实行三审终审。 [24]李进平著:《审级制度原理探析以民事诉讼为视角》,载《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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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通过公司法、合伙法、代理法和破产法调整商业实体;二是通过合同法和有关的法律调整商业交易。概而言之,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通常都将公司法、票据法、 。总之,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4.审级制度与裁判效力中国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实行四级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所谓四级,是指我国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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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当控诉审撤销驳回原告之诉的原判决时,必须将案件发回一审的情形。[3]我国民事诉讼当前实行两审终审制,案件的实体性问题在没有严重程序性瑕疵的前提 微案件快速审、简单案件简易审,复杂案件普通审,实行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程序已进入决策者的视野并会借助民事诉讼法典的再次修改而很快走入司法实践。小额诉讼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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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也就是说,其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应源自一般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享有对无效婚姻之诉享有请求权,不仅有充分的理论基础,而且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7] 适用特别程序?如果依通常程序审理,所做出的判决就不是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为通常民事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有权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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