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诉称,2008年10月中旬因被告董甲患病,原告经商议决定自愿将名下房屋赠与被告,因在交易过程中难以操作,原被告同意以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甲婚后积蓄13万元,均交由董甲转交了原告,房款已付清,系争房屋属于其与董甲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杨某某系董甲的继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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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指定由陈碧如继承。2006年11月15日陈碧如和陈长兴共同向长沙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过户。因陈长兴尚在世,继承未开始,不能以继承事由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陈长兴以旧房拆迁补偿款购买的个人所有的房屋,不是与肖代华的夫妻共同财产。陈长兴先后以公证遗嘱、赠与协议的方式将该房屋处分给陈碧如,系自由处分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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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系婚后取得,根据婚姻法规定,在未对该房屋的权属作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 ,原告主张其向被告杨安庆购买两被告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是两被告的共同意思表示,要求确认双方买卖有效并判令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请依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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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系婚后取得,根据婚姻法规定,在未对该房屋的权属作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 ,原告主张其向被告杨安庆购买两被告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是两被告的共同意思表示,要求确认双方买卖有效并判令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请依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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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成立。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时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但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赠与物的物权一直没有发生变更。李某在赠与财产 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的,也许附加的条件就是把房产无偿赠与子女。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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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孩子,法院也不会这么判决或调解,因离婚时需要法院处理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只能给夫妻,不能处分给其他第三方,所以离婚将房产给未成年孩子问题只能出 几年的判例较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所以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过户给孩子需要注意的问题很多,最好另行拟定房产赠与合同并进行公证,以防一方反悔,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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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一套,总房款共计90万左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房屋所有权归子女所有,子女成年前由女方代为管理,房屋过户必须在孩子18周岁前办理完毕。协议约定发生 为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买并单独写男方姓名,实际上为单独赠与给男方。而离婚协议中将该房产约定为共同财产并共同将房产所有权归子女所有的行为,是男方将自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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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告抚养成年,女儿欧阳玮玮,由被告抚养成年;第二条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清水桥(老邮政局)房屋一座,归儿女欧阳达和欧阳玮玮所有,原、被告对该房无 讼争的房屋至今未过户登记到儿女欧阳达、欧阳玮玮名下。本院认为,(1)首先,原、被告在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将房屋约定归儿女所有,实质上是一种赠与行为,而赠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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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农村一栋两层半的房屋赠与给婚生女金娟。准备按约定将该房产过户至金娟名下之时,金成平突然改变主意,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给女儿的意思表示,并要求重新分割该房产,对此祝荷花表示坚决反对。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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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尚未分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房产并没有办理过户,应视为财产权利还没有转移,该房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可以要求分割。第二种意见认为:夫妻离婚时,约定将共有房产划归孩子所有,该约定实际上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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