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已生效,只是不得请求履行。 《日本民法典》第一二七条第一款:“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起,发生效力。”第一三五条第一款:“法律行为附始期间, ,自达成协议时生效。”《合同法》将一般情况下的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又规定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不符合合同的性质,也不符合《合同法》第二条。[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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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这一时间标准十分模糊,继承人也可能拖延很久而迟迟不作意思表示。该规定与有条件的限定继承主义不协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特留份权利人的撤销权。即:继承开始前二年内,因遗嘱人的赠与行为导致必留份、特留份遗产不足的,必留份、特留份继承人可以在不足限度内请求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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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赠与说则认为婚前一方以另一方名义购买的财物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条件即是对方与自己结婚,婚姻破裂可视为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受赠人应当返还全部财物。从 这些动产的所有权关键在于他与出资方之间是否存在赠与合同关系。按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并不以要物为成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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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应前款规定。据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与诺成性采取了两分法,将一 负有义务,受赠人单方享有权利,所以法律曾基于公平的考虑将交付作为赠与关系成立的条件。又因为这种对成立条件的限制有诸多弊端,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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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合同双方均负担义务,是双务合同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单务合同当事人互负义务的,不乏其例。诸如,无偿委托、无偿保管均为单务合同。但是, 》之规定,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有义务交付赠与物;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各国立法也有类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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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软件公司没有为张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以当然可以撤销赠与合同,软件公司与张某的赠与合同因被撤销而至始不存在,张某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张 标的物如果是不动产或准不动产,那么其效力可以对抗出让人的一般债权人,但有两个前提条件:其一,以这种方式设立的物权不应该是担保物权,否则就会对其他债权人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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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返还的根据何在?我们首先要来了解一下彩礼的性质。 目前在学界,关于彩礼的性质主要有三种学说: 第一种是附义务的赠与说。《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 的赠与说。所谓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是指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成就作为赠与失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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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以实际交付赠与财产为合同生效条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如将 通常所说的期权,是一种金融衍生产品。权证在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支付中大体有以下三种方式:即向流通股股东赠送认购权证、向流通股股东赠送认售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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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应前款规定。”据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与诺成性采取了两分法,将一 义务,受赠人单方享有权利,所以法律曾基于公平的考虑“将交付作为赠与关系成立的条件。”又因为这种对成立条件的限制有诸多弊端,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第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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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是赠与之债成立的首要条件,因为赠与是合同行为,其成立应符合合同订立的要件。同时,赠与人须是标的物的有权处分者,在赠与合同中处于施动者的 另一组成部分的劳务则属于无形财产权,具有身份性特征,为劳动者本身享有,而且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有些劳务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劳务不可成为给付之标的物。而物作为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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