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及其适用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历史局限。二、制约我国宪法权利保障的原因分析在西方的宪政理论中,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中的一对核心关系。宪法在二者关系的 这种保护义务首先是一种根本法上的义务,即宪法义务。因此,基于国家权力通过积极行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是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关系的应有之义。这就要求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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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也用于保护个人利益不受整个行政机构的错误干涉,那时学术界普遍阐述了法律对公民的干涉是受法律本身的目的的限制 [32],以后这些原则超越行政法,用于其它 就与此机构争端程序有关了。机构争端程序的对象实际上是宪法机构间因其权利与义务的互相交叉而发生的争议。倘若议会,参议院 [5],联邦政府及总统之间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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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逊不要。论战中杰弗逊关于政府(尤其是中央──联邦政府)权力太大会威胁公民权利与人民自由的言论可谓比比皆是。并不是科茨征引的钟摆论可以抵消的。小政府 责的人主,而被统治者但愿要有责无权的公仆。这样,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双方就权力与责任、或曰权利与义务达成协议或契约就成为必要。这个契约要规定政府必须做甚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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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分配,不管每个社会具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怎样不等,也不管规定权利与规定义务的法条是否相等,在数量关系上,权利与义务总是等值或等额的。也 机关,由这些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当然,如果国家机关没有依职权向法院起诉,任何一个公民均可依公共信托的理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信托的财产。 笔者认为,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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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也用于保护个人利益不受整个行政机构的错误干涉,那时学术界普遍阐述了法律对公民的干涉是受法律本身的目的的限制[32],以后这些原则超越行政法,用于其它 就与此机构争端程序有关了。机构争端程序的对象实际上是宪法机构间因其权利与义务的互相交叉而发生的争议。倘若议会,参议院[5],联邦政府及总统之间因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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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国库”、“公共秩序”或“公共财富”的意义,而“私”这一概念则相对确定,即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罗马人早期这种公私分明的推理方式并不是世界早期各民族均 影响,立法者力图从宏观上警示人们:根据正义的社会观念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权利与义务。这种方法被韦伯称之为“形式理性”,这种形式理性所产生的公法和私法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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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志的权利和自由。在一些国际人权文件中,表达权是一种可克减权利。《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在宣布个人享有表达权的同时,就表明对其 社会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公开信息使广大公民知悉国家、社会的公共事务的义务。[①]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把知情权作为一项法定的公民权利加以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宪法》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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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国家机关、法律和执法工作都必须以保护、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落实为主旨。否则不仅与现代法制建设的使命不符,而且会给敌对分子提供不讲民主的 权利本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本位存在和表现于两种关系之中:一是权利与义务关系:权利本位意味着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设立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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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还是公共权力论都不能达到这些要求。平衡论强调公民权利与国家行政权力的平衡,忽视了公民的权利本位问题,与近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观点不符。公共权力论克服了平衡 防止因时间上的差异而使行政程序徒有虚名。(5)行政公开原则。是指对重要的行政行为、与公民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行政行为,要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让公民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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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应行政相对方所求的诸如兴利、除弊、授益、给付等事宜;必须恪守“公民权利是政府权力天然界限”之基本原则,不得没有法律根据而介入私权领域,对个人 相对方权利的平衡,对于实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义务的平衡,两者各自权利义务之间的平衡,乃至整个行政法中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显然具有基础性、决定性的作用和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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