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刑法草案第22稿就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专章中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当时规定的内容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由于业务上的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 的情况下,不宜对韩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三、韩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人认为,韩某某的行为主观上是过失,客观上造成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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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逻辑上说,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就不得定罪处罚;既然如此,刑事司法就不可能实行犯罪化,否则便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成文刑法的 行为人的类推解释,都说明了这一点。而刑法第3条前段的内容显然不是如此。最后,刑法的存在本身就是为了惩罚犯罪、预防犯罪。倘若认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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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罚。(31)因果共犯论内部又分为纯粹惹起说、混合惹起说、修正惹起说,(32)但都没有将责任的内容纳入共同犯罪中。 本文认为,与单个人犯罪的本质一样, 的实行更为容易的行为,就间接地对法益产生了危险,这便是作为从犯处罚的理由。因此,不仅不要求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而且不需要帮助行为与正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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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不少人认为它是对我国现有刑法上共同犯罪规定的突破, 厂长兼制造课长有罪,应承担监督过失的罪责。 新的新过失论提出后,受到了多数学者的批评:在面临危险的场合,它扩大了过失处罚的范围,有结果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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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平稳与安宁构成扰乱,但是,不能认为立法上以此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规范与事实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不能混同。实际上,200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斌驾驶名贵跑车在杭州市内超速驾驶,将斑马线上的行人撞死,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斌有期徒刑三年。孙伟铭案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吗?胡斌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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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一百八十 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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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转嫁到其他同案犯身上。其理由主要是两点:一是在危险被临时放大的情况下,是犯罪人事前所无法认识的,因此,属于一种意外事件,而不属于故意或者过失。二 追赶拦截被害人王某驾驶的大货车过程中,致使同伙曹某死亡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交通肇事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即按敲诈勒索罪(预备)定罪处罚。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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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平稳与安宁构成扰乱,但是,不能认为立法上以此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规范与事实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不能混同。实际上,200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斌驾驶名贵跑车在杭州市内超速驾驶,将斑马线上的行人撞死,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斌有期徒刑三年。孙伟铭案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吗?胡斌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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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长时间是为了填补法律义务和合同义务的不足,堵塞不纯正不作为犯处罚的漏洞而发挥作用,后来成为一条基本的原则,即实施危险行为者,有义务消除自己造成的危险。 甲不救助,致乙死亡,对甲应当以作为犯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前故意的内容和事后故意的内容不属于同一构成要件的结果,则应当肯定事后作为义务和不作为犯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879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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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长时间是为了填补法律义务和合同义务的不足,堵塞不纯正不作为犯处罚的漏洞而发挥作用,后来成为一条基本的原则,即实施危险行为者,有义务消除自己造成的危险。 甲不救助,致乙死亡,对甲应当以作为犯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前故意的内容和事后故意的内容不属于同一构成要件的结果,则应当肯定事后作为义务和不作为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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