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的健康发展。而且,《版文》选择以法益论为视角来分析版面费行为是否构成单位受贿罪的问题,在研究思路上也不乏创新。然而,通读《版文》之后,我们认为,《版 年第3期。] 这是我国刑法学界以前的通说,但这一观点的不足是十分明显的,即所谓的正常管理活动范围较大,不易界定,在实务中不具有操作性。第二种观点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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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损失并不是一个定罪根据,当然也不能以此来界定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它只是一个反映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功 能性要素,只能作为量刑情节来看待。如果 该条件是客观要件,那么假如行为人收到贿赂后没有完成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也是未遂吗?从而以此来否定以是否收到贿赂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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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亦称区别说)则认为对此问题不可一概而论,而应区别特殊主体犯罪的实行行为之性质,对于不可能由其他无特定身份者与有特定身份者一起 . 意大利刑法学原理[M]. 陈忠林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 [6]张明楷等. 受贿罪的共犯[J]. 法学研究, 2002, (1). [7]吉川经夫. 共犯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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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作了界定,较1988年的《补充规定》规定主体范围严格,比1995年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范围宽[2]。2.受贿罪的主体,按照 ”、“公务活动监督法”、“贪污贿赂预防法”加强教育,提高素质。一方面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廉政意识,增强自律能力。另一方面提高全民科学文化水平,增强法制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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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受贿罪,根据其犯罪数额与情节,与贪污罪实行同一的法定处罚标准。因此,科学界定犯罪数额和情节在刑法第383条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正确理解受贿数额和情节在 ,将情节与数额综合衡量辩证统一。本文前两个部分已就以侵犯数额为受贿罪的犯罪起点的错误观点进行了剖析,下面部分拟着重谈谈刑法第383条所规定的“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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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一个问题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条不成立独立罪名,它只是公务受贿罪的补充,理由是:(1)从刑法规定上看,该条明确规定“以受贿论处”。(2 应具有独立的罪名。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较为合理。界定某一分则条文是否是独立的罪名主要看它有无独立的罪状。在罪状表述中,首要要看是否具有独立的行为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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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组织人员、假国家工作人员等能否构成受贿罪主体的问题,既是界定受贿罪主体范围的疑难问题,也是有效打击受贿罪必须解决的问题。 [作者简介]胡雪萍,湖北孝感市工业学校教师,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依刑法第93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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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条中索取和非法收受之间并没有逗号,这意味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认定区别在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索取收受财物行为都需要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 这两者并列,在理论上难以把握,因此,在实践中对此应谨慎处理。 三、关于商业贿赂中的财物及数额的界定 《意见》第7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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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立法本意,为他人谋取利益中利益性质的界定,对犯罪行为不能全面制裁,导致受贿罪既遂、未遂理解上的分歧,实践认定中的困难,容易使犯罪分子漏网等等。 二、对 收受了他人贿赂与证明他不仅收了财物,而且还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或许诺谋利益相比,要简单得多,客观得多。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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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道德和舆论来调整,法律不应加以干涉,因为法律规定的是有实的东西。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基本界定就是三性: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根据上述阐述 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论。而在受贿罪的刑法条文中无此条款,但不能据此推断出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与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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