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生物权法上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3] 2、作为法律行为之一种的物权行为 法律行为者,是指私人的、旨在引起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此种效果之所以得 有效成立为前提,同时也必须符合债权行为的规定,如果交付行为不符合债权合同的规定,不仅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而不可能导致使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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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对于第一种情形,现任代表人对单位犯罪事实的否认表明单位自首意志发生了改变,若在一审判决前不能如实供认单位犯罪事实,或者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则不能认定 而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正在服刑,后又交代了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单位犯罪行为,则不能认定为单位自首。理由在于,第一,刑法分则中有许多罪名既可适用于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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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对于第一种情形,现任代表人对单位犯罪事实的否认表明单位自首意志发生了改变,若在一审判决前不能如实供认单位犯罪事实,或者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则不能认定 而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正在服刑,后又交代了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单位犯罪行为,则不能认定为单位自首。理由在于,第一,刑法分则中有许多罪名既可适用于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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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但在少数情况下,民事行为虽然既成立又具备了一般有效要件,其效力仍然不能发生。欲使之生效,还需要满足某种特定的条件。 责任的分配,实质上是民事实体法作为裁判规范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虽然我们不能要求立法者在民事实体法中每设定一个实体规范时就同时做出一个证明责任的规定,[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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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是在被害人虽然没有作出现实承诺,但存在着作出承诺的当 然可能性的情况下发生,因此应当关注的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存在着被害人作出承 诺的当然可能性。 页 。)此外,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陈培峰也认为,对于基于推定承诺的行为的正当性,不 能仅采一种观点,而应综合以下两项原则才能得到说明:一是基于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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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必须具备意思支配的可能性和外部的态度这两个要件。原因自由行为所针对的情形无疑是行为者的外部态度,问题是其是否具有意思支配的可能性。人的行为受到因果 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心理联系的断绝。对行为人也不能因为发生了危害结果就对其以直接故意加以处罚,而对原因行为不加以考虑,这无异于严格责任,为我国理论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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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源自于其所引起的制造他人的犯罪决意并引发所教唆犯罪的发生,则教唆行为脱离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而不能存在。教唆行为是否为实行行为,取决于对 ,对于这一点,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都持肯定意见。而在间接正犯的场合,间接正犯者缺少犯罪的某一构成要件要素。换言之,间接正犯是利用了不构成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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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源自于其所引起的制造他人的犯罪决意并引发所教唆犯罪的发生,则教唆行为脱离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而不能存在。教唆行为是否为实行行为,取决于对 ,对于这一点,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都持肯定意见。而在间接正犯的场合,间接正犯者缺少犯罪的某一构成要件要素。换言之,间接正犯是利用了不构成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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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源自于其所引起的制造他人的犯罪决意并引发所教唆犯罪的发生,则教唆行为脱离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而不能存在。教唆行为是否为实行行为,取决于对 ,对于这一点,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都持肯定意见。而在间接正犯的场合,间接正犯者缺少犯罪的某一构成要件要素。换言之,间接正犯是利用了不构成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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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出现一定的犯罪结果。二是这种犯罪并非不能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而是由于这种犯罪行为本身性质就十分严重,法律规定不以发生一定的犯罪结果的犯罪构成的要件。[13] 从论者所举的实例来看,论者将人也理解为包括人的状态,这不但不能使行为对象具有明确性,反而使之难以琢磨,从而使法益变得更为抽象。假如认为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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