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新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1年5月3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5月17日作出受理决定,同时,张 的诉讼请讼应当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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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真实产生,如果确实需要对这个金额没有异议。被告王某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原告赵某为支持其 行驶证复印件、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两被告质证后均无异议。证据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和调解终结书复印件,证明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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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承担直接的赔付责任,并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1、对事故的 本院不予支持。因肇事车辆浙JYA135号小型普通客车已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首先支付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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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应由保险公司来赔偿。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1、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存在不合理;2、保险公司只愿 )。三、反诉被告杨某赔偿反诉原告王某一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24元。四、驳回杨某、王某一其他的诉讼请求。上述一至三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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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本次事故造成的,缺乏相关的证明。被告王某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赞同保险公司的意见。原告邬某为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事实, 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两被告质证后无异议。证据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被告王某无异议,被告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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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承担直接的赔付责任,并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1、对事故的 本院不予支持。因肇事车辆浙JYA135号小型普通客车已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首先支付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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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1、医疗费应剔除超医保费用,原告的误工费、 某保险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两被告质证后无异议。证据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责任认定情况。两被告质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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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未到庭,但在庭审前一天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辩称原告要求被告宁德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3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谢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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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公司(以下简称睢县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依法向被告 保险公司赔付后原告应予返还。被告睢县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睢县交警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无异议,但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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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2124元、营养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被告石红发未提供答辩状。被告白盘辩称:1、原告说我将无牌照手扶拖拉机出借给石红发, 通行,故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医疗费凭医院出具的票据予以认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证明确定原告误工55天,参照本省上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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