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湘潭钢铁有限公司工农闸污水处理回用工程项目。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影响了其声誉,造成了经济损失而向原审法院起诉。并于2011年 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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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 ,侵权行为地亦在该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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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与对方自行提供的。法院未通知我参与,未对检材进行质证,他提供的检材不是我销售的原产品,而是多种成分的混合物。鉴定人的检验是用目测后纯粹是主观推测的结果,而不是客观实验的结论。鉴定人对混合物不合格来推断我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我不服该鉴定结论特咨询司法鉴定对检材提取情况是否是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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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300元,共计122488.54元。被告四铃公司辩称,原告的伤情是因啤酒瓶质量问题导致的,还是原告操作不当所导致的,必须查明爆炸原因后,才能正确 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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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旱三号”系安徽省春禾种业有限公司生产。原审认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张雷作为河南省信阳 人河南省信阳辉煌种业销售给被上诉人张雷“春禾” 牌“中旱三号”常规稻种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充分;2、原审认定购买11675斤稻种,有上诉人河南省信阳辉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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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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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履行买卖合同时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纠纷,原告有权选择以产品 地均在淮滨县,所以淮滨县人民法院应当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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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责任。故对张××要求李××返还砖款1700元及要求李××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6838元的诉请,该院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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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砖款1700元。二、驳回张××要求李××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6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和李××各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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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腾××砖款1030元。二、驳回腾××要求李××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7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腾××和李××各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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