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立法提出要求。事实上,即便金融票据市场趋向发达之时,也无必要采取分立主义立法模式。在实行法典化立法目标的国家,商法也应当确立法典化目标,而不宜采取分散性强的分别立法 资金,但第三人与银行之间订立了以出票人为受益人的第三人的合同。出票人根据该合同签发支票。这里,付款的支付权限仍是出票人赋予的。这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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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适用的情形。 古代法主要采取具体列举的立法模式,例如,罗马法采取决疑式的方式,对于侵权行为采取具体列举的方式,并没有形成一般条款。这在很大程度上 精神上的完整性、人格尊严、人身自由、财产权(包括无形财产) 、纯经济损失和合同利益以及其他合法利益。与《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列举5种绝对权相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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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的人身作担保。 我国罗马法专家周枏讲罗马法上的要式口约时说:要式口约渊源于《十二表法》以前的神前誓约,债务人在神明前声明其所负的债务, 将侵权行为作为债的一种,与合同并列,将其性质认定为一种交易,把侵权行为的后果看作为商品交换的一种形式。虽然这种立法模式并不否定侵权责任,但是其强调的重点是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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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解释。根据研究,我认为罗马法以来的权利法模式是个人主体性在法律发展的结果,而个人主体性的立法条件,与历史上协议性立法的出现和发展有直接联系。我还力图 。最后,当个人主义者打算找份工作,养家糊口,便要向这样那样的公司或社会共同体申请工作,与之签合同,当他负约,后者便要以法律主体名义和他对簿公堂,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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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澄清。在市场化运作模式下招生入学的学生,经过报名、学校组织的考试(如果有的话)、录取之后,无论其是否与学校签有正式的合同文本,都可以视为 德国行政法上采用“重要性理论”以确定:哪些事项必需严格执行法律保留原则、由议会立法加以规范;哪些事项可以由议会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则;哪些事项行政机关无需议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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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债权合同,已有效成立,当事人负有移转所有权的义务,物权行为属要式行为,登记未完成,其物权行为尚未生效。折衷主义,即债权形式主义,为意思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的 的适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9笔者认为,在我国的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下,无权处分合同应当是完全有效的。理由如下:第一,从逻辑上考察,在我国制度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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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债),违反损害赔偿之债时,才产生救济权。这种从债到债的模式,在理论体系上能自圆其说,在实践上的优点是国家较少介入私权,能体现私法自治原则。但是在现代,随着 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并列,而不是将笼统的“合同”之债与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并列是有道理的(笔者不是说在立法上不应区分合同之债与非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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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客观与利益,相信科学与理性,并对人类未来充满信心的新型世界观。自然科学模式深刻地影响了社会科学的方法论。牛顿认为,几何学精神可以运用到社会科学领域。斯宾诺 关系极其紧密。如果法学没有贡献出这些抽象概念,抽象概括式的立法是无法完成的。在德国民法学中,最为抽象的概念应该有四个:法律行为、人、权利和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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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加以考察,然后再考虑收养行为所特有的性质,进而构建出科学,合理的关于收养行为成立和生效问题的立法模式。(一)对收养行为成立要件重构的认识1、 物合同行为,如借贷、运输、保管合同等;但也有单方的要物行为,如赠与行为。(3)要式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要式行为要件又称“法律行为特别形式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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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逻辑推演的方法演绎而得者”。[4]《德国民法典》正是这一法典立法模式的集中代表。“该法典的结构不同于以前任何法典,它致力于外在形式体系,并运用了一种特殊语言 对允诺之履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视之为一项义务。”由是观之,英美法下的合同同样由两个关键点组合:一是当事人对一定事项之允诺;另一个是法律对履行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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