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举证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造成当事人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举证,致使生效的裁判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严重地导致终审不终的 、裁定就应当确定了,不应再纠缠。确立这种原则审理案件的目的,是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两审终审的原则,克服法定监督部门如人民检察院所提出抗诉、人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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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可以说是发达国家淡化级别管辖乃至不规定级别管辖的原因之一吧。中国社会发展的实践,也在呼唤着民事诉讼三审终审制度的建立。可以断言,在中国建立三审终审制,是民事 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6期;孟祥: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7期;肖义山、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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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举证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造成当事人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举证,致使生效的裁判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严重地导致“终审不终”的 裁定就应当确定了,不应再纠缠。确立这种原则审理案件的目的,是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两审终审的原则,克服法定监督部门如人民检察院所提出抗诉、人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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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权,由当事人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如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裁判,应当通过正常的上诉程序寻求司法救济,否则有违民事诉讼法两审终审的立法初衷。原则上, 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行检察工作会议上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规定了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应当先行上诉,如果怠于或规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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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裁判文书,其与普通程序中常规性审查有着本质差异,是两审终审程序以后的一种事后补救程序,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和法定环节。(二)被动性。民事再审 再审程序的思考,载《法律适用》2013年第4期。 {10}包冰峰: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反思,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 {11}张建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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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简易程序设计依然无法满足人们相互之间小额纠纷诉讼的需求,最突出的一点是简易程序依然适用两审终审原则。不仅如此,简易程序的审理方式也仍然显得过于程序化。其结果 欣:《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探讨》[J],《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 [38]同前注[32],第241页。 [39]严格的一审终审是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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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序混乱状态,使再审主体滥用再审权利,随意破坏司法权威,蔑视法院的审判权,使得我国二审终审制度形同虚设。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成为空话。有些当事人以此为合法手段逃避经 ,纠正枉法裁判,作为再审制度的思想原则较为合理和现实。其理由如下。 (1)这一原则符合现代民事诉讼理念。民事诉讼的价值在于当事人通过诉请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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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审法院的审级职能。到了近代社会,受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中国开始移植西方的民事诉讼制度[4]。一九零九年清政府颁布实施了《法院编制法》,由于整部法规是 的方便,笔者把以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审级职能分立为基础建构的上诉审模式称为审查式上诉审模式[9]。环顾我国民事诉讼语境下的上诉审似乎既不像对事实审的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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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行政领域, 总体情况是检察机关均积极地发挥其作用, 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这就反映出我国民事、行政诉讼制度上的缺陷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不力。 2.监督方式过于单一。 可能性也越大。从该意义上讲, 多审级审判的效果要优于少审级审判。我国目前的审级制度是两审终审制, 属少审级审判。但如实行三审终审制,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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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很普遍,而且有的已“制度化”、“规范化”。[4]这实际上将两审变一审,打破了上下级法院的独立,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申请再审权,不利于公正价值目标的 扩大至普通程序中。八、彻底更新再审制度,还终审裁判以本来面目再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依法纠正错案,保护当事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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