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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原告在离婚案件中自始至终都同意离婚,没有提出不同意离婚意见,并且在离婚案件中,本案原告曾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但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伟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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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支持抚养费。被告李青梅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同意被告抚养孩子并由原告支付抚养费。两间门市房归被告所有;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失3万元。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供书面证据材料有:1、(2008)延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字据一份,以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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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镇城民初字第01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用于证实被告曾于2009年向本院起诉,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被告李玉梅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支持。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生活费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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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被告李艳鸽辨称:被告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婚生女彭菲菲,由原告支付抚养费,分割婚后和原告共同所建房屋属于原告部分一半产权,并分割婚后共同 2008)上民二初字第123号、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提交张威和郝军安建房协议书、被告提交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复印件、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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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原告在离婚案件中自始至终都同意离婚,没有提出不同意离婚意见,并且在离婚案件中,本案原告曾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但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伟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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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2009年5月18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因财产处理问题双方发生纠纷,该案调解未果。原告婚前无财产 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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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2008)东法刑初字第245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孙玉山同意离婚,婚生女儿孙梦婷由原告抚养。 结合原、被告诉辩及庭审查明 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及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杨晓环与被告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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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娘家居住,置家庭及孩子于不顾。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诉请,一审法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槐艳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书一经送达各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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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总会上班,经劝告,她不愿回来。为此,伤害了夫妻感情。经协商,被告同意离婚,并同意赔偿损失5万元,出具了欠条,后已付4万元,下欠1万元。现要求 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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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曾为建房借被告姐夫许海通5000元,应属双方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分担。被告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尚好,并据此不同意离婚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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