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主流。 (三)公法私法接轨论 公法私法接轨论主张,私法不是一个自洽的封闭系统,可以而且也需要通过公法规范来支援,反之亦然;公法与私法可以实现相互工具化 义务,暂且可以推定过失或者违法性要件的充足。在肯定取缔法规在侵权法上具有特别意义的立场来看,取缔法规的违反具有认识可能性和回避可能性。〔45〕不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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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责任之外,对行为进行的“值得处罚”这种实质的评价。“可罚性”属于实体刑法的范畴,与“诉追可能性”(Verfolgbarkeit)不同。诉讼前提 条件不属于构成要件,所以故意和过失都与它无关,重要的是它存在或者不存在。行为人是否对客观的处罚条件发生认识的错误,在法律上是不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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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派的客观过失,该派主要以一个“合理人”标准,依据意外所致损失与意外发生的可能性得出一个意外预期成本(即行为人因意外所致损失),再与行为人为预防意外 原则,我国学者采违法原则一方面是对国外归责原则错误认识的结果(如称瑞士的无过错原则为违法原则,称日本的过错原则为过错加不法原则),另一方面又是受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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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期待行为人避免犯罪行为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况。没有期待可能性时,虽然有对犯罪事实的认识,也存在违法性的意识的可能性,但认为阻却故意责任或过失 ]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M],成文堂出版社,1994: 361362 [4] 姜伟.期待可能性理论评说[J],法律科学,1994(1) [5][意]菲利.实证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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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争点在于构成要件是否包含主观要素和规范要素,以及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有责性的关系;近期的形式犯罪论(解释论)与实质犯罪论(解释论)的争点 、容不容易接受则变得次要。虽然实质论者也强调国民预测可能性的重要性,认为解释结论不能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并以一般人是否接受作为判断解释结论是否侵犯国民预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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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的处罚条件。众所周知,德日刑法理论一般采取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责任的犯罪论体系,据此,一个行为是否成立犯罪,要依次进行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 到的外部事实承担责任。成立犯罪,行为人必须对客观的犯罪具有认识或者预见,或者具有认识、预见的可能性,否则,即便造成了客观侵害结果,也不能成立犯罪。如前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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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表示。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是能够明确地从外部能够认识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对该权益的态度必须明朗,不能模棱两可以致他人不知所从。 5.行为人应认识 为过失犯罪,但不排除意外事件的可能性。理由是如果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但却认为具备正当化事由而排除了行为的违法性,但事实并不存在这一正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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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可见,从一般司法活动的规律出发,司法机关最先认识的是行为人的最广义的、一般的行为,这个最一般的行为是司法机关判断刑法 把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视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并由此阐发不作为的原因力。持该观点的学者不同意上述作为义务违反说,认为作为义务是一个违法性的问题,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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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错误理论处理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存在明显缺陷,所以,德国刑法理论并没有利用认识错误理论处理案例一与案例二。 首先,就案例一而言。德国刑法第26条 是违法有责类型,构成要件要素要么必须是表明违法性的要素,要么必须是表明非难可能性的要素。但是,仔细研究刑法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规定,就会发现,刑法明文规定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9696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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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自由意志本身相互共存。显然,回答这一问题的前提是,在自由意志之间具有共存的可能性。当在紧急状况中,不同的自由意志之间相互冲突,根本不可能共同存在时, 时,就很难认为行为人心理上负担了巨大压力,以至于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 其次,阻却可罚的违法性说同样不具有说服力。损害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民事违法性。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9355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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