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时候,其法益就欠缺保护的必要性。⑿例如,在故意伤害罪⒀、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侮辱罪、诽谤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罪) 是正确的行为,值得在社会上加以推广或者宣扬。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和在社会伦理上不值得褒奖的行为,在评价标准上完全不同。很多行为在伦理道义上值得严厉谴责,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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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以财物为客体,而财物之所有者,占有者,即其被害人。侵入住宅,以居住自由为客体,以居住于住宅以内之人为被害人。杀人罪,以生命为客体,以被杀者为 ,除了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以外,试问还有什么客观标准来衡量意图呢? [24]很清楚,马克思在区别盗窃(林木)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时,并没有用犯罪客体,而只是提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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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规定的加重盗窃为例,即行为人为实施盗窃侵入、翻入建筑物、住宅或其他封闭的空间。拆卸了他人载入 汽车的车顶并从汽车中偷走财物,是否属于从封闭的空间盗窃 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该罪名是对1979年刑法的沿袭。本罪的典型情况就是隐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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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规定的加重盗窃为例,即行为人为实施盗窃侵入、翻入建筑物、住宅或其他封闭的空间。拆卸了他人载人汽车的车顶并从汽车中偷走财物,是否属于从封闭的空间 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该罪名是对1979年刑法的沿袭。本罪的典型情况就是隐匿、毁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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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要件分为基本构成要件与加重、减轻构成要件,同时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区分罪数的基本标准。既然如此,就意味着加重、减轻构成要件不同于基本构成要件,一个行为人以A行为 涵摄的错误)。例如,行为人将他人的笼中小鸟放出,但误以为其行为不属于毁坏财物。这种情形不影响毁坏财物罪的故意。再如,误以为共同占有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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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犯自身特点,反倒是在某种意义上将行为犯既遂的标准等同于行为犯的定义,就如将犯罪的既遂标准等同于犯罪的定义一样,故笔者认为有所不妥。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 超出各类犯罪的同类法益理解某种具体犯罪的法益。例如,德国、日本刑法将非法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刑法理论上却将其理解为对个人法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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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二次抢劫行为,进而误认为自己现在是第二次实施抢劫行为,那么,他便不具备相应的主观要素,所以不适用加重法定刑。大概没有人会赞成这一结论。因为这 属于毁坏财物。这种情形不影响毁坏财物罪的故意。再如,误以为共同占有的物不是他人的财物而出卖的,也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4 ] ( P1665) 。首先,行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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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确定、充分,足以认定。胡某伙同杨某入室行抢,其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并当场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足以证明其具有抢劫动机,其行为已 。这种抢劫是针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及所载财物实施的,一般不应当包括抢劫公共交通工具本身。抢劫公共交通工具的,如果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应适用第263条第(四 ...
//www.110.com/ziliao/article-733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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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行为人的行为。例如,小偷进入住宅行窃,主人下楼察看时,在黑暗中摔成重伤的,由于刑法禁止非法侵入住宅和盗窃的规范目的不在于防止权利人受伤,因此,主人的 肇事罪的判断标准,可能是不合适的。 四、结语 上述分析表明:即便没有客观归责理论,不借用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等范畴,也并不妨害我们对交通肇事等罪的深入探讨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7239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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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行为人的行为。例如,小偷进入住宅行窃,主人下楼察看时,在黑暗中摔成重伤的,由于刑法禁止非法侵入住宅和盗窃的规范目的不在于防止权利人受伤,因此,主人的 肇事罪的判断标准,可能是不合适的。 四、结语 上述分析表明:即便没有客观归责理论,不借用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等范畴,也并不妨害我们对交通肇事等罪的深入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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