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调查后作出《南公交认字(2010)第2010010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认定:被告马月荣在事故中作用较大,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熹在 程度为十级伤残。原告系广西民族大学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教职员工,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治疗于2010年2月至2011年3月不在岗执行教学工作共计14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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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的湘LY2075号轿车相撞,造成两车车上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被告万XX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夏XX负次要责任,两车的乘车人无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长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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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鉴定意见,鉴定费为800元。上述交通事故经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后依法认定,曹益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皮纪东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等乘客无责任。 赔偿限额内的余额为130000元。依据上述法律事实,确定原告徐晓毛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分别为:(一)医疗费52416.78元;(二)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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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于同年12月4日作出金公交认字(2011)第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李XX驾车违反规定载物,且没有在确保安全车速下通行,其 同年3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财保XX支公司对其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前期损失约150000.00元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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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被告胡轶驾驶的豫S15-51296号变形拖拉机相撞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潢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第一被告刘桂全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第三被告胡轶负此 赔偿问题,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是豫S15-51296车的第三人,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中财保险公司潢川支公司在强制险12.2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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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华提供的南宁市邕宁人民医院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收费收据,足以确认其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第一次住院治疗而支出的医疗费为19787.60元,予以支持。但余爱华主张 查明的“余爱华与游飞、汤丫头、林玉莲对本案交通事故的事发经过及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死者文声义驾驶的桂AW9883号两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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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第4501222008120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海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变更车道时未避让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单方过错作用造成事故,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潘修 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潘修明之伤残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X(十)级伤残”,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上诉人患脑器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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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英)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潘桂英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本事故经富川县交警大队认定,龙绍平负事故主要责任,何现兴负事故次要责任。因此,原告潘桂英的损失 :潘桂英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程度属X(十)级伤残,确实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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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身体右侧发生碰撞,造成桂A*Y***号小轿车受损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最终认定:原告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雷萍玉承担本事故 。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雷萍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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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了南公交认字《(2009)第45010220091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建成负主要责任,黄发茂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被送往五塘卫生院 ,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其赔偿指数为20%,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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