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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被告人王庆辉、方诗强辩称,第一起寻衅滋事犯罪中未破坏地坪、砸坏门窗;及王庆辉辩护人辩称王庆辉犯寻衅滋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意见。经 采纳。被告人王庆辉、方诗强结伙或单独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被告人王庆辉、马建磊、王磊、刘欢、孙鹏坚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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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4月25日被释放;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于2008年7月21日被逮捕,现押新化县看守所。 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理新化县人民 损失50000元。 康永提出“其在故意伤害犯罪中不是主犯;原审认定其强行索取钱财不实,其不构成寻衅滋事上诉意见,请求二审改判。 经审理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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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依法应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周绪科、周超斌、肖雄犯寻衅滋事事实清楚, 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王雪华 人民陪审员谭先贤 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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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被告人陈雄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及2002年12月17日减刑释放情况;3、常德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常劳教字(2007)第51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寻衅滋事事实属实,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猛、陈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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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杨俊伟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上诉人杨俊伟是否构成寻衅滋事问题。 经查,关于原判认定 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上诉人杨俊伟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属有立功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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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构成要件,应定罪科刑。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曾 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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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而犯罪方法(手段)或结果又牵连地触犯了其他罪名犯罪。针对本案而言,张某逼迫同舍李某玩倒栽葱、放羊娃、吃屎、喝尿及舔刘某* 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目的,无故、无理殴打无辜者,手段残忍或多次实施这种行为。而张某行为正符合寻衅滋事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未限定寻衅滋事必须是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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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彬犯寻衅滋事罪名不当,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被告人李勇辩称,他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辩护人潘子龙提出辩护意见 被告人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夏彬、李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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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认定被告人戴云华为主犯。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证据证明:1、湖南省双峰县公安局(2007)双公验字验第(009)号法医检验尸体鉴定书 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云华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戴云华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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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犯罪过程中,积极实施犯罪行为 (缓刑考验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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