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27日,北大青鸟公司与农总行(原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2009年7月2日变更为现名称)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北大青鸟公司向农总行借款29 954 633.92元 约履行合同义务。北大青鸟公司借用农总行的款项后未依约还款,属违约行为。中投担保公司未依约履行保证责任,亦属违约。因此,农总行提出的由北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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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北大青鸟公司与农总行(原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2009年7月2日变更为现名称)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北大青鸟公司向农总行借款79 999 933.61元用于“ 约履行合同义务。北大青鸟公司借用农总行的款项后未依约还款,属违约行为。中投担保公司未依约履行保证责任,亦属违约。因此,农总行提出的由北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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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债权还设定有抵押担保的事实,就抵押权优先行使问题向宏光公司进行了释明,宏光公司接受并将其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改列广发行为被告,并请求判令广发 的相应款项的贷款利息190345元,作为其款项被广发行扣划而产生的损失,并无不当,宏光公司请求广发行赔偿该损失,予以支持。广发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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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依私法之规定,可以达到所希望之法律效果也。”[6] 而物权行为就是当事人关于设立、变更、废除物权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这一关于物权达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维护了法律交往的方便性和安全性。但是反对的意见认为,此时出卖人仅能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出卖人由所有人变为债权人,不能享受法律对物权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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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依私法之规定,可以达到所希望之法律效果也。”[6] 而物权行为就是当事人关于设立、变更、废除物权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这一关于物权达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维护了法律交往的方便性和安全性。但是反对的意见认为,此时出卖人仅能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出卖人由所有人变为债权人,不能享受法律对物权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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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保证人除了贷款人与借款人提高最高借款限额外,对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和变更均不影响其履行义务,并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3)1999年10月29日, 的意思表示,八点置业自愿将其房产一直抵押于南汇支行,对抵押行为后果有充分认识,故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判正确,应予维持。对此,其仅强调了200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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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特殊规范,原审法院适用经济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等一般性规范属适用法律不当;造成借款损失信用社营业部也有责任,原判决判定村委会完全承担大修厂借款240 补充;营业部与大修厂没有变更村委会担保过的贷款协议,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协议的具体化,目的在于双方便于执行;营业部的贷款行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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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城北支行变更为信达贵阳办。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城北支行、五矿公司和纺织品公司于1995年1月25日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系当事人 权利。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城北支行可以该行名义提起诉讼,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虽然五矿公司关于城北支行不应以该行的名义提起诉讼的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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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正勋、刘宏玉在原审答辩称,其在担保书上签字是职务行为,其个人没有为本案债务提供担保。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3月 25日,香港公司与 上诉请求部分有理,本院对该有理部分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部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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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主观上亦不属于应当知道范畴。唐钢集团几次为业务单位二十二冶进行担保行为不能说明唐钢集团对主合同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以新贷偿还旧贷行为是 、维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冀经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二、变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冀经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唐山钢铁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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