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能正确加以区分,势必会影响定罪量刑。肇事后逃逸是指肇事者在明知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肇事现场,没有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帮助救护 力度 在刑事司法理念上,我国仍侧重对社会秩序的修复和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在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存的情形下,还未真正实现民、刑并重,重刑轻民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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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既可以是从事交通运输工作的人员,也可以是除 其主要理由是:指使者虽未帮助或教唆实施肇事行为,但在明知肇事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仍指使教唆肇事人实施逃逸行为。最终,肇事行为与逃逸行为共同造成了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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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至在司法实践中对非交通驾驶人员或指挥人员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极少。我们认为,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解释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均未作限制 个问题:一是肇事者本人逃离现场,但有他人实施了救护行为,在送被害人抢救的途中或者在在抢救过程中被害人伤重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虽然没有实施救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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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解释》)第2条是对交通肇事造成的结果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具体表现所作的规定,实际上是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条件所作的规定。这一条共有三处改变了 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既不能赔偿,又不让他承担刑事责任,那才是真正的不公平、不平等了。第四,符合刑法的基本原理。如果肇事者主动赔偿了给公私财产造成的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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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 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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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一、 交通肇事罪罪名解读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 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一)交通肇事罪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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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构成过失共同犯罪,也必须符合刑法上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但是,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在认定过失共犯时,应当将共同过失犯罪与基于各自的过失 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害人被其他车辆轧死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问题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6531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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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后果承担刑事责任,且只能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⑴ 对此,笔者认为,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与肇事者之间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 不同的罪名定罪量刑。如在大兴安岭特大火灾事故中,“司法机关就对有关人员处以不同的罪名,对有关领导应视其犯罪事实论以玩忽职守罪,对有关林场工人应依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4919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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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后果承担刑事责任,且只能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1] 对此,笔者认为,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与肇事者之间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共 诚,单位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编:《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92页。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1462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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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后果承担刑事责任,且只能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⑴ 对此,笔者认为,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与肇事者之间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 1 不同的罪名定罪量刑。如在大兴安岭特大火灾事故中,司法机关就对有关人员处以不同的罪名,对有关领导应视其犯罪事实论以玩忽职守罪,对有关林场工人应依其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1461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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