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有哪些因素。 物权行为,要发生相应的物权法上的法律效果,首先需符合两项要件,一是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要件,另一是公示要件(在动产为交付,在不动产为登记) 而获得,公示的外观具有权利正确性的推定效力,这也就是公示公信原则的内容,其目的正在于通过赋予公示以绝对的信赖保护力来保证交易能安全、顺利地进行。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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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法律规定,即在明揭物权法定原则。不过,考虑到物权法定原则的负面价值,制定物权法时应当尽可能将现实生活中具有公示方法的物权纳入其中,尽可能减少对物权 权利不符,但对于信赖此表征的人也不生任何影响,此即德、瑞抵押权公信原则。按照德国民法,不仅抵押权而且就是流通性抵押权中的债权如果在登记簿册上进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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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效果:其一,该制度的设立,对既有物权制度的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及不动产与动产公示方法、公示的效力规定,产生极大冲击,甚至危及物权制度与体系的逻辑性、一致性和 是史料所记载的最早的抵押权的公示方法。 [6]周枬:《罗马法原论》(上册),第395页。 [7] 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第339页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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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期。 [9] 肖梅:《浅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之存在》,中国私法网。 [10] 孙宪忠: 《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式,第167页。 物权行为理论(下)》,中国私法网。 [12]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6-267、269页。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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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的结论。 【关键词】善意取得;公示公信原则;占有;登记;无权处分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善意取得制度是当今物权法制度中的重要制度,其通过与物权 ,因此被排除于善意取得之外,见该书第366页。 [3]孙毅:《物权法公示与公信原则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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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界只强调不动产登记行为性质的公法性而忽视其私法意义,导致不动产登记与公示公信原则未建立起联系,从而必然使不动产登记瑕疵的救济选择及其价值取向走入误区。 因为以其行为规则实际排除了真正权利人的申请权,并且未涉及公信原则效力的排除,因此不属物权法意义上的瑕疵救济模式,需要新的制度选择与体制调整,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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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在市场经济以及人民群众的生活中具有不可磨灭的价值,我国物权法当然应该采纳这些制度。 综上可知,公示公信原则在理论上似乎完善地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 台北:台湾三民书局,1998 [6]杨建东,物权公示制度初探[M],(摘自法学研究) [7]余淑玲,善意取得制度初探,载《武汉大学学报》,1996年第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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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负面效果:其一,该制度的设立,对既有物权制度的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及不动产与动产公示方法、公示的效力规定,产生极大冲击,甚至危及物权制度与体系的逻辑性、一致性和 是史料所记载的最早的抵押权的公示方法。 [6]周枬:《罗马法原论》(上册),第395页。 [7]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第339页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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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便赋予其可操作性,也更利于主观内在向客观外在的表达。三、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的旗帜 由于善意恶意回归法理得以彰显,其异化为“知与不知”的 年11月第1版。 [23] 李开国:我国物权立法之问题研究[J],载游劝荣主编:物权法比较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P32。 [24] ((日)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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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方法是否具备,是让与担保制度的核心问题。根据各国物权法的通例,物权的公示方法主要体现为占有与登记,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为占有,不动产则为登记。以是否转移占有为 的立场,从而肯定设定人的取回权。[2]但是,本文认为按照形式权利的公示公信原则,在破产债权人中间如存在信赖让与担保标的物归於让与担保权人所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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