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规,无视公共安全,置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不顾,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 予以从轻处罚;另本案被告人驾车至查获时,行程虽达17km,但尚未造成直接的危害后果,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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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玉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己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根据王玉平醉酒驾驶的路段、时间、血液中酒精的含量、造成的危害后果,犯罪后的态度酌情决定刑罚。王玉平在公安侦查阶段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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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被告人唐军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唐军系无证驾驶,可酌定从重处罚,但其危险驾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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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被告人廖明志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廖明志系无证驾驶,可酌定从重处罚,但其危险驾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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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被告人李康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麟犯危险驾驶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康麟的危险驾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据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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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称“原判量刑轻,民事赔偿少”的意见,经查,宋海珠醉酒驾驶,连续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原判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危险 规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宋海珠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连续肇事,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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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醉驾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将予以处罚。基于席某亮无证驾驶套牌车、在车流量较大地段醉酒驾驶,建议法院对他处以拘役1 仅从文意理解,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而是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按照事件情节恶劣程度判断,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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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外事故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意外事件是指由于不可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损害后果,不认为是犯罪。而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某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违反右侧通行规定,可能造成交通事故,是事先能预见,并不是不可能避免的。因此,杨某的行为是过失犯罪。 2.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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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定型化的进一步理由在于其证明上的困难。[9]传统犯罪的危害结果明显、直接,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能被人们经验、直接地感知,对因果关系 因素盲目地将上述危险驾驶行为都设置为危险驾驶罪,那么其法律规范的引导效果在民众的生存现实面前将变得不堪一击,而醉酒驾驶、飙车则与上述客观因素无关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619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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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定型化的进一步理由在于其证明上的困难。⑼传统犯罪的危害结果明显、直接,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能被人们经验、直接地感知,对因果关系 因素盲目地将上述危险驾驶行为都设置为危险驾驶罪,那么其法律规范的引导效果在民众的生存现实面前将变得不堪一击,而醉酒驾驶、飙车则与上述客观因素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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