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张××(原告之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朝阳大道发生交通事故。2012年2月22日北海市公安交警支队铁山港大队作出公认字(2012)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页;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2、车辆技术检验报告2页;证明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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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中医院救治。该交通事故发生后,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时赶到了现场,进行了勘验,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被告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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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车主是被告全顺公司,实际车主是被告张庆毅;3、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分担;4、宾阳县中医院病历本、疾病证明书、费用清单、收费 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与质证的权利。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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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为陕D69537号货车装料的原告唐××脚压伤,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左小腿被截肢。事故发生后,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对其他损失不予赔偿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李××驾驶陕D69565号重型自卸货车将原告唐××脚压伤,泾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11101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负本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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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头部相撞,三车受损,张×、刘××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泾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1180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英与刘××负本起事故 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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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数额计算。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泾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1101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客观、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崔××所有 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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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次要过错。比较双方的过错大小,本院酌定肖某承担主要责任,即60%的过错责任,艾某承担次要责任,即40%的次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赔偿金65455元、丧葬费11854.5元,合计77309.5元。艾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77309.5×40%=30923.8元,因艾某已赔付1万元,故艾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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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大队湘公交认字(2011)第0017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负此次事故主责、原告向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责,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 .07元。三、关于赔偿问题。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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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大队鼎公交认字(2012)第63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龚某负此次事故主责、原告马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责,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 .7元。三、关于赔偿问题。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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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原告当庭放弃对交通费的主张,并将误工费变更为440元,验伤费变更为100元。被告严XX辩称,本次事故的发生是事实,对道路交通事故 。同年9月4日 ,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000461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严XX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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