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户取得所有权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将该房屋返还张军和李丽。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物权法》更为关注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显然,本案中,法官选择适用 不同以往的法律保护,笔者就《物权法》对买房者的保护做以归纳,以提醒买房者在买房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房屋的登记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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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第三人返还房屋。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的真正确立,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应该说已基本达成共识,没有太大的争议、问题的焦点在于 建议规定除外情形,即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唯一居住用房的除外。因生存是第一要素,夫妻一方擅自将家庭仅有的一套房屋出售,如果支持善意第三人的主张,会出现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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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之间产生违约责任的问题,而不能据以得出合同无效的结论,也就是说,要将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区分开来。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动产物权人与第三人之间恶意串通的 ,便可请求撤销物权变动结果。如无权处分情形下,第三人明知无权处分的事实,仍实施购买行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即使其不动产已过户至其名下,但是原权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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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对于房屋租赁权等债权效力扩张的情形,即使不进行登记也不能否认承租人的承租权 还是恶意。相反,如果没有公示,那么受让人尚未取得物权,当然也就不存在对抗任何第三人的问题。形式主义立法中,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只有在公示反应的物权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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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对于房屋租赁权等债权效力扩张的情形,即使不进行登记也不能否认承租人的承租权 还是恶意。相反,如果没有公示,那么受让人尚未取得物权,当然也就不存在对抗任何第三人的问题。形式主义立法中,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只有在公示反应的物权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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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日,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1)林民建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认为,付记伏擅自将属于王新江的房屋出卖于第三人常世民,侵犯了王新江的财产所有权 购买房产,并支付价款80000元,其与付记伏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且已经履行,法院应保护其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本院撤销原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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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因为,买房人为善意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时,法律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以房改房是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约定单位 确定,至于进行房产过户登记则是属于合同履行的内容,与合同的效力无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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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此种情形下,法律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并认定该处分行为是有效的,该善意第三人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但若购房者为恶意第三人,即在购房时明知道行为人为无权处分人,或者与该无权处分人恶意串通,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款,此种情况下,该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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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予撤销,但鉴于本案买房人姚凤岐已经向卖房人夏玉宝给付对价,并实际居住使用争议房屋至今,且不存在任何过错,为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讼争的产权证不 贞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期间从未接受过任何人关于房屋是共同财产的告知,没有任何过错,属于善意第三人,其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淑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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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售房协议合法有效,并判令原告立即履行房屋过户手续,以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经审理本院认定,2007年9月14日,原告张正 年9月底前所有水、电、煤气费用交清。如果卖房方违约定金5倍返还,买房方违约定金不退。补充条款为2007年9月21日收到被告刘开广的购房款15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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