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对此作了细化: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应当首先向该司法机关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对该机关 向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抄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发现减刑、假释建议不当或者提请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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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要求,建立诉讼当事人对侦查机关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不服,提请检察机关或上一级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制度。2009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 之下。2007 年 3 月 2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的程序规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进行同步监督,建立派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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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一百七十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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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的事后监督调整为事中监督。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事后监督的权力,但没有让检察机关介入减刑、假释工作,给监督带来困难。为此,有必要在法律上变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明确了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与此同时,还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裁判后未上诉、待裁判生效后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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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犯罪的职责。 (一)接收对象工作程序中的职责 《两院两部通知》将社区矫正对象限定在被判处裁定或决定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五种 。由外省市法院、公安看守所或监狱裁定的法律文书,通过发函方式获取。 (3)法律文书不齐备导致的隐患。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规定,法律文书应当在刑罚执行机关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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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各项合法权利,也不利于社会各界对减刑、假释审理工作的监督,缺乏透明度。为增加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根据上述《规定》,主要采取两种有特色的方式: 必须开庭审理,这六类案件是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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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八十、将 、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机制,建议增加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减刑、假释的建议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的,应当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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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则》中对这些制度进行细化,保证这些新规定能够正确实施。三是对检察机关执行刑诉法的工作程序、操作程序作出规定。《规则》的另外一项重要任务,是 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同时也可以向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问:请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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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第一百七十八 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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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八十六、将 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一百零三、将第二百一十七条改为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7998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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