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的水域、滩涂及其设施、水产品和渔获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第三章 捕捞业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 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非法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至5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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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予以销毁。对于在第二类区域养殖和捕捞的贝类,要经过净化或暂养处理后方可上市。各级渔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水产品污染物的检验检测工作,对污染物超标的禁止 监督机构的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对非法经营经检疫、检测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和从疫区调运动物、动物产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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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不予核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初级水产品实行检验检疫制度。检验检疫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水生野生动物的集中分布、主要栖息地和繁殖地应当建立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禁止非法捕捉、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省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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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修改为: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规定,无证收费、擅自超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使用非法票据收费以及无服务事实而收费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 繁殖亲体的,赔偿的损失费中应当包括被偷、抢品种的培育费;对偷、抢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二、第二十八条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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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偷、抢水产品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偷、抢科研苗种或者珍稀品种及 使用、运输传染病菌(毒)种的,收缴传染病菌(毒)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非法经营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收缴生物制品,并处以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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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注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第十二条养殖使用证和捕捞许可证不得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十三条未经许可,不得在增殖渔业水域和他人的养殖渔业 ;对偷、抢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违反《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及本细则第八条,无证捕捞的,除没收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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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第十二条养殖使用证和捕捞许可证不得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十三条未经许可,不得在增殖渔业水域和他人的养殖渔业 费;对偷、抢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违反《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及本细则第八条,无证捕捞的,除没收其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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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地区发展船舶修造业。(三)海洋渔业。按照“坚决压缩近海捕捞,稳健拓展远洋渔业,努力提升水产养殖,主攻水产品加工业,培育发展休闲渔业”的方针,继续推进渔业结构 城镇生活岸线和滨海旅游业的发展。加强侵蚀岸段的治理。保护护岸植被,严禁非法采石挖砂。我省有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无居民海岛2800多个,居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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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无故造成水面荒废者,由发证机关收回使用权证,另行分配。第八条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办理领取渔业许可证手续,在取得渔业许可证后,方准进入 轻重罚款五十至二百元,或按照法律规定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惩处。对偷捕水产品的屡犯人员;对破坏渔业生产和渔业设施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使用暴力抗拒渔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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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药学技术人员虚位脱岗。预期目标:无证经营和无牌诊所(卫生站)非法行医卖药现象明显减少,假冒药品基本杜绝,全市绝大多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能通过 他大宗水产品生产过程的检查和监管。2、逐步开展以水产品质量安全,重点是对水环境、渔业投入品、养殖、捕捞、储运、加工、流通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控。3、筹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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