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被告辛某、被告商丘华菱公司辩称,对于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被告辛某是豫N65652重型半挂牵引车与豫NN962挂重型仓栅式 报告只是原告单方面的委托,并没有通知事故当事人,有权要求重新核定,对于不合理的损失,不负责赔偿;被告阳光财保商丘公司对证据3、4有异议,认为鉴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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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肢更换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869356.86元,应根据吴堡县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由肇事双方平均承担,即被告王维忠应承担869356.86元×50%=434678.43 的实际支出,应为原告的合理开支;对于原告提交咸阳彩虹医院出具的医疗票据三支共计230元,因没有交款人姓名,不能证明该费用系原告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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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认定正确,袁宜文则应负刑事责任,而袁宜文并未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故交警部门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明显错误,袁宜文不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4 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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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南宁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3、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不合理,贵AAB973号车的车门只是属于轻微 小轿车、被告刘真才驾驶桂AJ1060号大货车,两车行至清川大桥桥南时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真才未按规定让行,对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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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无法确认的主张,因本案损失系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故不受责任认定的影响,加之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一方应承担全部责任,故法院可依法判赔。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认为,根据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涵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可确认肇事车辆系被盗车辆,且此案正在进一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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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中立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清楚。黄岩交警大队对此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喻恭国应 .4元,被告喻恭国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阳光台州公司明确表示商业险部分不愿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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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是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对交警部门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愿意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依法承担原告的合理损失。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 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朱 银 春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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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的各项赔偿项目及金额,本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确认合理部分如下: 一、医疗费:原告主张16505.41元,经审核,其中住院费用中的 XX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和陈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清楚。黄岩交警大队对此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方先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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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90元,要求扣除。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没有异议;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局鄞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一份,拟证明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责任认定等事实;2.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一本,医疗费票据若干,拟证明原告受伤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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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毛某某答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没有异议;但原告的赔偿要求过高,对原告提出的合理费用同意赔偿。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对 鄞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一份,拟证明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事故责任认定等事实;2.门诊收费收据若干,拟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发生门诊医疗费973.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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