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符合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犯罪的典型构成要件的行为,无疑都都应属于隔时犯行为的外延范围之内。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实行行为和其他共犯 进程上来看,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对犯罪预备行为进行处罚的一般原则,把犯罪的预备行为也视为犯罪本身。隔时犯中行为的界定是否还应当包括预备行为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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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预备定罪判刑,也无法简单地按照刑法分则已经明文规定的某一具体条文定罪判刑。刑法条文对中止犯所作的不同于未遂犯、预备犯的表述也说明了这一点。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 在我国原刑法中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总则第26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属于共同犯罪的教唆犯。即被教唆的人已经犯了被教唆的罪,对于该种犯罪,应当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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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共犯(教唆犯与帮助犯)。[3] 在现代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着手实行犯罪作为犯罪未遂形态必不可少的一个特征而具有重要意义。在对犯罪的预备行为和未遂行为都 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弊端,仍未能科学地解决着手实行犯罪的概念和标准。其主要不足在于:首先,与实质的客观说及主观说存在的共同问题是,折衷说所讲的危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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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对其应当按照其他共谋者实施犯罪的情况以及自身没有参与实行的主客观表现,或以预备犯论处,或者是既遂、未遂或者属于中止。⒄有的学者则认为,对于 尚存在不同看法,前两种观点基本上没有涉及此种情形下共谋行为。的法律性质,因为共同犯罪的完成形态、未完成形态与共犯行为的法律性质毕竟属于不同层面上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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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界鲜有持肯定态度者,理由是间接故意犯罪由其主客观特征所决定,不可能存在未完成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这些犯罪停止形态。先从主观方面分析:间接故意 犯罪人,也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打击犯罪,更不利于阻止犯罪减少犯罪的危害性。 (三)关于共同犯罪中部分成员中止犯罪的界定问题。 有学者认为共同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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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界鲜有持肯定态度者,理由是间接故意犯罪由其主客观特征所决定,不可能存在未完成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这些犯罪停止形态。先从主观方面分析:间接故意 犯罪人,也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打击犯罪,更不利于阻止犯罪减少犯罪的危害性。 (三)关于共同犯罪中部分成员中止犯罪的界定问题。 有学者认为共同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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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界鲜有持肯定态度者,理由是间接故意犯罪由其主客观特征所决定,不可能存在未完成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这些犯罪停止形态。先从主观方面分析:间接故意 犯罪人,也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打击犯罪,更不利于阻止犯罪减少犯罪的危害性。 (三)关于共同犯罪中部分成员中止犯罪的界定问题。 有学者认为共同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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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故意地以各种形式予以帮助,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⑻连累犯在英美法系国家被称为事后从犯,曾作为共同犯罪的特殊情况处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始,从共同 中的从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即不存在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停止阶段。从犯罪学角度看,从犯罪是诱发主犯罪发生的条件和促成主犯罪行为人逃避法律制裁的重要因素 ...
//www.110.com/ziliao/article-741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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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预备定罪判刑,也无法简单地按照刑法分则已经明文规定的某一具体条文定罪判刑。刑法条文对中止犯所作的不同于未遂犯、预备犯的表述也说明了这一点。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 在我国原刑法中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总则第26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属于共同犯罪的教唆犯。即被教唆的人已经犯了被教唆的罪,对于该种犯罪,应当按照 ...
//www.110.com/ziliao/article-671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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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之解释,《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陈兴良:《共同犯罪论》(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64页;赵秉志:《犯罪 阶段,距离既遂还有相当远的距离,法益侵害的危险性低。因而,基于刑法谦抑的精神和处罚的合理性的需要,预备犯的处罚范围应限于一些相当严重犯罪的预备行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409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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