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乙的行为是否成立事后抢劫,涉及如何理解分则规定的问题。 如果认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都是实行行为,刑法分则规定的主体都是实行犯,而不包括教唆犯与帮助犯 相威胁的情形,以盗窃、诈骗、抢夺既遂为前提。在行为人尚未取得财物的情况下,为了取得财物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应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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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进一步指出,日本刑法与德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有所不同,从德国刑法第242条、第263条关于盗窃罪、诈骗罪的规定可以看出,盗窃罪是相对于所有权的犯罪,如果夺取了 就不能当盗窃罪来处理。另外,无论是何种财产罪,对权利人所造成的财产上或经济上的损害,都必须从实质上来考察,不能只看权利人失去特定财产这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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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需要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这些要件称之为犯罪构成要件,这些要件的有机统一就叫做犯罪构成。比如,依照刑法第263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必须是:(1) 不能作证人。这条规定说明:任何公民,只要他直接或间接知道案件的情况,不管他的家庭出身、政治态度、职业状况、社会地位和文化程度如何,都可以作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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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对这些行为进行谴责;所以我要通过构成要件规定这些行为并惩罚它们。所以,对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必须从实质意义上进行解释,从而使刑法 存在错误,所以不是诈骗,而是盗窃。{23}(P1213)日本的判例也认定机器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受骗者。 [14]德国刑法理论也明确指出:刑法第263条的诈骗罪,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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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向存在一个根本性的偏差。即,其中《宪法》的第37条、41条和《立法法》的第90条规定的出发点在于权力监督,而不是权利救济。《宪法》第33条虽然是以 [40]法治斌、董保城:《宪法新论》,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10月版,第263页。 [41]法治斌、董保城:《宪法新论》,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10月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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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肇事罪中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争议颇多,正确的解决这个问题对于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意义重大。 案例:丁某半夜酒后驾车回家 其次,客观上存在着对加重结果持故意的情形,如刑法第263条第5项规定的抢劫行为是出于故意,致人死亡也可以是故意。其中,致人重伤、死亡在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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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等犯罪,也就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如劫持航空器罪、强奸罪等)和隐含规定的(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暴力犯罪。我国 。最为典型的是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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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构成要件。这些犯罪是危险犯,它们与作为结果犯而规定的一般性欺诈的构成要件(刑法典第263 条)是有区别的,即它们的成立不需要具备通常 )进而,与环境犯罪相联系, 一些作者把焦点放在刑法的侧面掩护性质上,即把刑法视为“最后的手段”(ultimaratio)。(注:schmidt/sch@③ne[脚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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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甲的行为也一般性地助长了乙的犯意。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未遂犯是针对正犯而言的,刑法第27条规定的帮助犯也仅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所以,甲的行为 彦:《刑法总论》,弘文堂2008年版,第263页。 (71)参见杨金彪:《共犯的处罚根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4页以下。 (72)参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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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的,固然就是此种加重情节;但是,如果整个卫生间并无其他人,而卫生间外人来人往,应当如何判断是否有其他多人在场? 笔者以为,仍然应当结合该具体加重情节的 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上一般认为,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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