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丰的供述相互印证;韩振平和李庆丰在犯罪中虽有互相勾结的行为,但他们的犯意是不同的:韩振平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行贿拉笼 〉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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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清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应以受贿论处。这一解释内容后来被纳入 需要综合考虑、全面考察。如果行为人既实施教唆行为,又实施实行行为,必然属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而认定为主犯。这里原本不存吸收问题。但是,我国的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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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从条文规定可以看出, 钱物的,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果系当事人自愿,律师收受钱物后隐瞒收入状况,且偷税,构成犯罪的,应以偷税罪论处。 四、余论 当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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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是特殊主体,那就是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 管理工作职能时,就属于第4类——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受贿犯罪的主体。如果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就构成受贿罪。 对此,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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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压价行为,未损害本单位利益,不具有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利"的主观要件,经本院审査认为:受贿类犯罪中的"为他人谋利"作为构成要件,不仅指非法利益,亦 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综上所述,上诉人潘某某身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其主管、参与合同订立与合同履行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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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爱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乡党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以协调乡政府工作、给领导送礼为由,共同侵吞公款240000元 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在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贪污犯罪、受贿犯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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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然而,目前行贿行为大多发生在经济交往中,一些单位或个人不顾法律规定,对参与经济交往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直接以财物贿赂,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以各种名义 犯罪的原理,将受贿人、行贿人以共同犯罪一并立案。在办理贿赂案件中,当有受贿犯罪事实对受贿人准备立案时,可以考虑将行贿人一并立案目的使行贿人在检察机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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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的形成过程。 首先,职务犯罪意识的生成。职务犯罪意识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对明知自己担任一定职务 ,但由于自己的贪污受贿、渎职等行为而不履行或不正确 当被查处巨额贪污时,连他身边的 工作人员都以为办案人员肯定搞错了。〔11〕(P31~32)? 上述职务犯罪人格的特征是如何生成的。笔者认为,它们是伴随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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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按该罪定罪处罚,使该罪成了贪污罪、受贿罪的随附罪名,难以承担其对惩治贪污受贿犯罪工作中存在的缺陷的补救责任。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金融监管制度等相关 年4月起实行个人存款实名制以后,金融监管机制能够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给予了及时、全面的监控。但是,目前的金融监管机制作用十分有限,由于我国各大银行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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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外界事物的变化,但这种变化却不同于其他案件那样,会明显地外化为各种具体的表现形式并留存下来。如伤害、抢劫案件中的作案工具、对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害, 的反复,给准确认定案件造成极大的困难。 3、证据的隐蔽性。受贿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大多受过较高的教育,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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