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优先权,立法趋势,立法价值,性质,种类,反思 时下我国物权法的起草已经进入冲刺阶段,立法机构急于在规定的时间内拿出一份令人满意的代表现代社会发展水平 和功能。所以,将优先权写入我国物权法,适应了我国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各国法律发展的趋势。 二、优先权制度的立法价值:优先权能为其他担保物权所能替代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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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与将来取得的动产和不动产,履行其约定承担的义务;第2093条进一步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为其全体债权人之共同质押物;此种财产的价金,应依各债权人之债权数额 物权法》,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6期;刘保玉:《试论优先权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上的取舍》,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梅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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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牵连关系的他人之动产,即可产生留置权,根本无须也不应该限定留置权人必须为不知情的善意债权人。[5]在可能发生留置权的法律关系中,要求债权人事先审查债务人 属于同一法律关系。[11]在一些国际交易惯例和国外立法所规定的商事留置权中,也有类似规定。[12]我国物权法草案的两个学者建议稿中,都曾主张在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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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确定性和终局性[10][11]。由于受让人善意取得受让财产的所有权系基于法律的规定,有合法的根据,因此原所有人不得向受让人主张返还财产,亦不得向受让人主张不当 有无权处分行为、第三人须为善意,且一般也都要求须基于有偿的交易行为而取得,故而我国《物权法》中将其一并规定于善意取得制度中,亦不失为立法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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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系统化。对物权的保护是维护主体财产权益的必然要求。《物权法》之前,我国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担保法》、《土地管理法》等 变动模式有两种,即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如果将一个交易行为划分为债权行为(负担行为) 与物权行为(处分行为) 两个层面的话,债权意思主义则将物权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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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坚持的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否定说,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物权法的一大特色,符合我国的国情和要求。 二、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及依据分析 ( 或者其他权利的人,均受保护。《德国民法典》第891条第1款规定:在不动产登记薄中为某人登记一项权利时,因该推定此人享有此项权利。台湾土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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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由中,以下几种最具有代表性: 1、在我国物权法体系中居住权难以融入现有的制度框架。我国物权法中并没有规定人役权或用益权,在这种情况下 投资性两种不同的功能,其主体的范围也有所不同。具有社会扶助性的居住权主体只能为自然人,因为此种居住权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只能由自然人享有。这种居住权主要基于婚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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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可谓我国物权法颇具特色的核心规则。该原则在担保物权上的体现即是担保物权合同与担保物权变动之区分,此为物权法与担保法的重大区别和 取得制度,体现出对交易安全的保障。 笔者认为,尽管区分原则的规定带有比较浓厚的实用主义色彩,但仍不失为我国物权法上的一次理论创新。区分原则意味着,物权法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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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例如,创设不移转占有的质权,即使名为质权,但由于与质权的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故也是不允许的;(3)物权的效力由法律 的《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中也有类似观点。 [10] 钱明星:《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载《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1期。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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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上一直是极为重要的制度设计,然而该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却几度沉浮,我国物权法草案现已明确抛弃该制度。究其原因主要是认为时效制度应予统一, 均取得所有权;如果是未登记的,各国立法例则有两种情形:一种规定占有人仅取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的权利,须登记后才能取得所有权,如瑞士(参见瑞士民法典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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