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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两轮摩托车沿汾河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东环路交叉口向南左转弯时,原告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东环路自南向北行驶时相撞,造成原告左腿受伤、电动车损坏。 元÷365天×186天)。3.护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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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郑密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至事故地点左转弯由西向东行驶时相撞,致原告和李彩霞受伤。郑州市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郭宏 造成伤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被告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至事故地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电动车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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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S103线273km+510m处,郭书选驾驶豫R9T640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由西向东横过车行道史志国驾驶陆虎牌电动车侧面相撞,郭书选倒地摩托车又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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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交通费,因无相应票据印证,本院不予认定;主张电动车损失费655元,有修武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修价(2009)237号结论书证明,该证据系国家公文书 牌二轮摩托车且载两人在紧急刹车时造成车辆侧翻向前滑行,骑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原告相撞,被告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承担70%民事赔偿责任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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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18时许,原告驾驶电动车在相磊线许家沟村路段被告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及车损后果,故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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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北向南正常行走,行至万庄村路口北25米处时,被告汪士朝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原告当场昏迷,不醒人事。后由过路人拨打120被送往 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7条、19条、20条、21条、23条、24条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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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QNC559号正三轮摩托车沿驻泌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驿城区公路局西侧,驾驶电动车由西向东左转横过道路原告高倩楠(乘坐高志伟)相撞,致二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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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开文驾驶未检验晋E03898号轿车李秋生驾驶已报废豫G03521号摩托车相撞后,李秋生摩托车又将骑电动车正常行驶原告撞伤,造成原告左锁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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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现场照片上勘查注明事故发生时电动车制动拖印,证实了被告驾驶非机动车未靠车行道右侧行驶,其提供证据原告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办案交警胡 春左眼受伤事实存在,被告对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杨年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超载驾驶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遇被告占道行驶时未采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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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向西行驶至易源煤业公司门口东20米处时,李喜星驾驶豫JAZ631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轮电动车损坏、刘凤先及乘车人王飞利受伤交通事故。 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八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原审判决:“一、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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