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该说认为,当刑法规定情节严重是构成要件时,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刑法作出如此概括性的规定,表明它不是强调某一方面的具体内容;虽然情节严重可以 中止与预备之分;没有发生侵害结果也构成犯罪的,就是行为犯,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这种行为则存在犯罪既遂、未遂、中止与预备之分。根据这种标准所分出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749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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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中的人,在其所意图的重罪未达既遂的场合,作为未遂犯处罚。[2]此后多数国家刑法典在规定犯罪未遂的同时,也都把着手实行犯罪明确规定为犯罪未遂的特征之一 行为并不是像客观说那样事先在定型上预定的,而仅仅具有作为犯意的认定资料的意义。在这一点上,主观说与客观说有着决定性的不同。日本学者牧野英一、宫本英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260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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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该说认为,当刑法规定情节严重是构成要件时,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认定为 犯罪。刑法作出如此概括性的规定,表明它不是强调某一方面的具体内容;虽然情节严重可以 与预备之分;没有发生侵害结果也构成犯罪的,就是行为犯,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这种行为则存在犯罪既遂、未遂、中止与预备之分。根据 这种标准所分出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8958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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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所谓的直接危险,如果从客观角度作理解,那么任何一个行为,从预备开始一直到既遂为止,可以说其危险性大致上都是一步一步地上升,因此要以客观危险作为 对主观说纷纷提出了诘难,例如认为如果在认定着手时重视主观的要素,那么就丧失了实行行为所具有的区分未遂与预备的分水岭的机能,即如果根据主观说判断实行的着手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1213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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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二是既遂形态认定上的从属,即没有正犯的行为,共犯永远不可能既遂。而所谓的独立性就是教唆犯实行的独立性。赵秉志教授在其《犯罪未遂形态研究》(第2 、破坏交通工具罪、劫持航空器罪、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等)的预备的参与的情形,这是基于处罚的安定性和刑法谦抑思想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刑法中,就对预备犯之共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6745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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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二是既遂形态认定上的从属,即没有正犯的行为,共犯永远不可能既遂。而所谓的独立性就是教唆犯实行的独立性。赵秉志教授在其《犯罪未遂形态研究》(第2 、破坏交通工具罪、劫持航空器罪、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等)的预备的参与的情形,这是基于处罚的安定性和刑法谦抑思想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刑法中,就对预备犯之共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6745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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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的言语行为,作为强奸罪、抢劫罪等犯罪的手段行为的威胁性语言。这些特定的语言在特定的犯罪构成中属于犯罪的实行行为,具备这些语言不但构成犯罪,而且不是犯罪 行为,在犯罪实行行为实施终了之前,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继续实施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就离犯罪既遂的时空距离来看,实行终了未遂要比实行未了未遂离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3809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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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学者们抽象概括。如果说构成要件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任意曲解,那么犯罪客体的认定是与此不相符的。如受贿罪的侵犯客体是什么,恐怕任何不同版本的刑法学 别人制服,押送到公安机关,对这一行为我们首先需认定的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备了抢劫罪成立的要件,至于未遂还是既遂仅是作为量刑的情节去考虑,对抢劫罪的犯罪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5638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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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也预防社会上可能犯罪的人实施犯罪,两者紧密结合,相辅相成。[10]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刑罚目的是报应与预防的统一,即二元论。[11]笔者认为,在 潘某去医院、主动支付医药费并返还抢到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判决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既遂和故意杀人罪未遂。即,该文认为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252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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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辅相成。⑽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刑罚目的是报应与预防的统一,即二元论。⑾笔者认为,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认定中,当两个价值矛盾时,刑法必须作出 送潘某去医院、主动支付医药费并返还抢到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判决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既遂和故意杀人罪未遂。即,该文认为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174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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