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短,之后被告便回娘家居住并外出打工,分居至今。原、被告是属于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无效婚姻,不具有夫妻关系的权利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原、被告 :1、身份证、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身份基本情况;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13日在沅陵县民政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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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5年10月左右认识后即于2006年7月13日在宁德市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结婚证号为闽宁民结字第0600773号。婚后,未生育子女,没有共同财产 1385号结婚公证书1份、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2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巫春妹与被告林雍胜经登记结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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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志荣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就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婚姻登记证明及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9月16日在宁德市民政局 原、被告分居达四年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婚姻登记证明、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系有权机关作出的,证据的来源合法,能够证实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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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2004年7月26日返回宁德,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夫妻感情基础差,就草率结婚。原、被告在台共同生活期间,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大,无共同语言,双方经常因生活 春来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就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婚姻登记证明及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8月27日在宁德市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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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12月31日在宁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夫妻;2.结婚证、公证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12 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即返回台湾,原告未曾赴台探亲,双方未共同生活,分居生活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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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同年8月16日前往台湾探亲。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夫妻感情基础差,就草率结婚。原告与被告在台生活期间,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大,无共同证言,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 文德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就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婚姻登记证明及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5月28日在宁德市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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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00341结婚证复印件2份、2007年7月28日谭运奎、袁俊俊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复印件2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07年7月28日在巴东县野三关镇 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不要求解决。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即草率结婚,缺乏感情基础,双方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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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付春香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1、原、被告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证明原、被告于2006年10月10日在湖南省民政厅申请登记结婚 人介绍在祁东县城相识并开始恋爱,同年10月10日,原、被告在湖南省民政厅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被告在祁东与原告共同生活6天后,于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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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答辩。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2008年5月8日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二份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双方是夫妻关系。2、2009年3月 查明,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于2005年12月26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 2006年6月15日生一男孩王某,2008年5月8日双方补办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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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自己存在的缺点。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2007年10月22日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一份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双方是夫妻关系。 被告未提供证据,对 离婚之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一起生活多年,并生一子,后又补办了结婚手续,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原告郭某某要求离婚但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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