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主张只有在主观上把握“目的概念”的“目的行为论”,才是正确的行为论。行为不是在因果上成立结果时有之,而是在将事先成立的结果作为意思内容,并实现此意思内容的 即存在构造上)不能予以区别,两者之差异仅在责任领域;而在违法性方面,两者皆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所以主张对故意或过失应作共同的观察。无论是否由于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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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刑升格条件为严重财产损失(公共危险犯与职务犯罪除外)与其他具体违法事实(具体升格条件)的情形下,只有当行为人对之有认识时,才能适用加重法定刑, .htm,2013年1月4日。 (21)徐光华:《论我国刑法分则的立法模式犯罪既遂与犯罪成立模式之争》,《刑法论丛》2009年第2期。 (22)参见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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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修补)。吸收了因果行为论与目的行为论的社会行为论是当代德国有力之行为论,[20]其也只是基本解决了不作为犯与过失犯之行为性质的难题。要实现 无效后死亡。[33]对于类似情况,我国的公检法等刑事司法部门并未介入,最终否定犯罪的成立。 【注释】 [1]我国学者对域外原因自由行为的介绍,其通用模式一般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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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补)。吸收了因果行为论与目的行为论的社会行为论是当代德国有力之行为论,[20]其也只是基本解决了不作为犯与过失犯之行为性质的难题。要实现 无效后死亡。[33]对于类似情况,我国的公检法等刑事司法部门并未介入,最终否定犯罪的成立。 【作者简介】 梁云宝,单位为东南大学。 【注释】 [1]我国学者对域外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9116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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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修补)。吸收了因果行为论与目的行为论的社会行为论是当代德国有力之行为论,[20]其也只是基本解决了不作为犯与过失犯之行为性质的难题。要实现 无效后死亡。[33]对于类似情况,我国的公检法等刑事司法部门并未介入,最终否定犯罪的成立。 【注释】 [1]我国学者对域外原因自由行为的介绍,其通用模式一般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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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日,接贵祥.简论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EB/OL].青岛刑事律师在线网,2009 - 02-17. [6][26]郭自力,孙立红.论过失共同犯罪的责任根据[J (法学版),2008,(5). [45]郑延谱,邹兵.试论过失共同正犯立法论而非解释论之肯定[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1).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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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通说认为,并不以侵害相同的行为客体为结合犯之要件,以符合其立法目的。换言之,当被害人并不相同时,亦可成立该条项之结合犯。{3} 那么,结合犯的被害人 ,但是仍不能说明结果加重犯的处罚根据。换言之,复合形态论只能说明结果加重犯的加重刑是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法定刑之和,而不能解释为什么结果加重犯的加重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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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共犯之间的区分,如此做法,能化解德、日区分制体系下正犯与帮助犯之界限、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界限、过失共犯等诸多难题;且从外观表现上,显得更为经济、便利,逻辑 ,其首先为犯罪的成立划定一个小圈(正犯),并以此为典型,并于此小圈附近,寻求其他小圈之成立(教唆犯、帮助犯),更在此两圈之外,寻求其他可被划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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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司法对于规制醉驾行为之罪名争多论少,洞见其症结乃是处罚醉酒犯罪的刑事立法过于粗疏所致。醉驾肇事行为的定性,依托原因自由行为之法理,结合 的要件,而以交通肇事之过失结果犯变更为抽象危险犯,只要发现醉驾行为即可认定造成了法所不允许的危险,没有实现即为未遂,若实现了危害风险则成立既遂,量刑提高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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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罪一般为故意犯罪,但如果刑法对作为某种刑罚加重结果之前提的犯罪构成有规定过失罪过的,在理论上就不能排除过失罪也可以作为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罪。第二,该组合 遂条件而只要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危害行为就成立既遂的犯罪。结果犯包括实害犯和危险犯,广义的行为犯包括举动犯。从理论上分析,尽管结果加重犯有加重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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