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在开庭前,控辩双方均在场,在法官主持下,控辩双方对证人进行询问质证等。3.建立并完善庭后保护制度。 对于面临高度长期风险确实无法 :[1]陈光中.诉讼法学新探[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何家弘.证人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3]丹宁(英).法律的正当程序[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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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应当坚持直接言辩方式,即证人亲自出庭用言辞方式陈述自己所要 证明的案件事实,并接受审判人员的询问和当事人的质证。经过一系列的审查判断 ,但这还远远不够,为此,立法机关应高度关注,尽快立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使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尽快得以解决。注释:①《民事诉讼法学》第七十九页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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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应当坚持直接言辩方式,即证人亲自出庭用言辞方式陈述自己所要 证明的案件事实,并接受审判人员的询问和当事人的质证。经过一系列的审查判断 ,但这还远远不够,为此,立法机关应高度关注,尽快立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使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尽快得以解决。注释:①《民事诉讼法学》第七十九页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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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根据此条和 寻找实体的真实。此程序权利至少应包括三项内容。(1)证人亲自出庭权利;(2)控辩双方向对方证人作交叉询问的权利;(3)审方了解控、辩方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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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据此可以认定,证人必须履行到庭接受询问、质证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 ,并成为衡量一个国家诉讼制度是否健全与进步的重要标志。相比之下,我国现行法律对证人保护的是相当原则和不完善的。我们应当象有些国家那样,制定专门的《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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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认真审查,特别是注意应当在开庭时进行询问、质证,以便查明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 第四、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我国法律没有排斥传闻证据的使用, 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仍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第八、单一证人证言效力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 条规定: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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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对证据的交叉询问规则,赋予了被告人要求证人当面作证的权利。但在实践中,这一规定被司法人员忽视 恐吓、威胁、伤害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应当由加害人赔偿。 (三)确立证人保护的执行机关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9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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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长期困扰我国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一个难题,而且没有得到解决,特别是重要证人,能否出庭作证,既是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准确查清事实、正确定案,又是关系到我国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进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证言,并且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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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又规定 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这就说明,证人履行作证义务既可以采取出庭作证,向法庭口头陈述自己所知道案情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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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刑事审判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 为作证的义务,是直接言词原则的体现。证人出庭作证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对证人的直接询问、质疑,有利于查明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查明案件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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