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典卖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用成文法的形式规定典权制度,此后清朝统治者又陆续制定了一些规制典权制度的法令,对典权制度的发展 ,它不仅能满足出典人于经济上的利益,而且也能满足典权人占有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需要。而不动产抵押制度,虽然由于登记制度的存在,债权人不以占有被抵押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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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意识。这种现象在专利法、著作权法中同样存在。实质上,任何法律制度的立法,都必须要明确法的层次性,科学准确地反映其法律效力,不能用部门规章或行政 分为不动产、动产与无形产三类,早期的财产价值主要体现在有形财产上,即不动产和动产,与此相适应,传统的财产法体系所关注的就是有形财产。随着大工业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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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选择而已。 第三,善意取得制度的成立要件之一,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而留置权的 ,商事留置权完全符合所有权以外其他物权善意取得的要件,而且符合商事留置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因此对于商事留置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予以肯定。事实上,《物权法》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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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独立性而言,我国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的车位、车库登记制度,[9]这只能说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够完善,还有待改进。在我国《物权法》第136条承认地表、地下 的需要,彰显《物权法》对业主权益予以优先保护的立法价值取向。[17](P239)但这一规则在实践中的适用仍有待观察。如约定车位、车库由开发商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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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于破产程序终结后就其债权提出请求或者强制执行,则免责制度的立法功能与目的将全部丧失,且对于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极为不公平,因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之 对债务人的连带债务人和担保人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债权人因为保证其权利而作的临时性不动产登记或因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而享有的权利,不因免责而受影响。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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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上对其进行单独立法。如大陆法系各国均在民法典之外,不同程度地单独规定了房屋和土地占有、流通和登记方面的法规,各种不同的不动产往往适用不同的 产权法典所调整和规范。 注释: [1]吴汉东,《国际化、现代化与法典化: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道路》,载于《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 [2]姜恩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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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留置权制度的宗旨相悖。[6]因此,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中,债权人不仅是应该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而且该财产要与其享有的债权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各国立法通例是 占有的财产具有以上特性,就完成可以成为留置的标的。不动产并不因为其不能移动、或是其采取登记制度的影响,而被排斥在留置物之外,只要其具有以上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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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选择而已。 第三,善意取得制度的成立要件之一,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而留置权的 ,商事留置权完全符合所有权以外其他物权善意取得的要件,而且符合商事留置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因此对于商事留置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予以肯定。事实上,《物权法》颁布 ...
//www.110.com/ziliao/article-6199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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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于破产程序终结后就其债权提出请求或者强制执行,则免责制度的立法功能与目的将全部丧失,且对于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极为不公平,因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之 对债务人的连带债务人和担保人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债权人因为保证其权利而作的临时性不动产登记或因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而享有的权利,不因免责而受影响。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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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于破产程序终结后就其债权提出请求或者强制执行,则免责制度的立法功能与目的将全部丧失,且对于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极为不公平,因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之 对债务人的连带债务人和担保人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债权人因为保证其权利而作的临时性不动产登记或因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而享有的权利,不因免责而受影响。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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