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创立之物权行为理论,不仅对《德国民法典》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波及到继受德国法律传统的国家和地区。通说认为,我国台湾民法奉行物权行为理论,《瑞士民法典 ,对法律之适用,甚有裨益[43].《德国民法典》也正是基于此点考量,接受了物权行为理论,并因此得以避免《法国民法典》体系不清的弊端[44].笔者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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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性质与来源。”即无论何种财产,均属遗产范围,均依同样程序转移(此规定与法国古代法中每一种财产都包含一种转移的不同规则是完全不同的),由此 即使对于现代民法,仍然有着重大的实用价值。但是,广义财产的理论在德国民法上似乎没有得到重视。尽管《德国民法典》中有许多规定是以某一主体的全部财产作为规范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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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民法典就物权变动所做的规定(第176-178条)一样,乃基于相同的机理。既然学界一般认为日本民法在物权变动方面的立法模式,只不过是采纳法国民法后来发展 利益保护之不力,显露无遗。为对此做出补救,《德国民法典》特设第407条,明定不得以上述规定对抗善意(不知让与之事实)的债务人;并设第408条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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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直接对其有所指涉。 考察原因,不能忽视历史传统因素。首先从德国民法典制订时的情形看,自古罗马法至法国民法典,民法所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一致的,即民法是以 。回顾德国历史上有名的法典化大争论可知,以蒂堡为代表的法学家曾一度想制订与法国民法典相似的法典,只是萨维尼以立法技术不足为由阻挡了这一进程,萨维尼所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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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革命前,结婚须在教堂举行仪式,由神职人员主持,并在教堂登记。而法国民法典第165条规定:“婚姻仪式,于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在身份吏前公开举行 (以前的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其行为能力与未成年人相同而是一个渗入了价值判断的法律问题。更进一步,民法典将意思能力与法律行为的效力连结在一起,依据民法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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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方法上的思考相决裂尚无佐证。但是至少《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在明确讨论《普鲁士普通邦法》与《法国民法典》的时候强调了物权的独立性,并且因此可能在 文集》111-112页) ②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7—10页 ③梅仲协先生在评价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优劣时,认为“罗马法较为合理,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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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独立的权利,而是特种债权所特有的一种特殊效力——优先受偿效力。《德国民法典》没有相应的优先权制度,“其主要规定让于破产法,惟以法定质权之 动产优先权与法国制度相同(第2755条—第2768条)。1942年的《委内瑞拉民法典》,大多采用1865年之《意大利民法典》的规定设立了优先权制度。 《葡萄牙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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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调整机制。正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在调整机制,保障了私法得以自治。未来民法典应以私法自治为基础建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关键词]私法自治民事法律行为基础工具 法的历史与现实的融合”,从而一直成为《德国民法典》中私法自治的理论基础。虽然有明确的理论基础,但德国民法本身并未像《法国民法典》那样明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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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以适用。后来他虽然打消了这个念头,但仍是热衷于以法国民法典为起草日本民法的蓝本。1873年,巴黎法学院教授博瓦索纳德(Gustave Boissonade)应日本 民律二草为基础,着重参考了德国民法与瑞士民法,同时也吸收了日本民法,法国民法以及苏俄民法和泰国民法的经验。由于该民法典是当时世界各大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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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民法典》第1001条。后者如《意大利民法典》第467条、《德国民法典》第1953条与第2344条、《法国民法典》第754条和第755条、《阿根廷民法典》 规律》,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5期。 [22]参见陈棋炎等:《民法继承新论》,三民书局2010年版,第238页。 [23]参见[英]梅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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