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投保。原判也认定了变更投保人的批注生效时间为4月19日。因此,保险合同应视为已提供给法院,已为原审法院认可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保险合同是从 姚荣军作为保险车辆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其有权直接行使保险合同中的赔偿请求权,上诉人应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按合同约定(不计免赔)赔偿被上诉人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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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上诉人已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综上,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曾小东辩称,《中华 22000元等内容。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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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保密云公司在“重要提示”一项中要求被保险人特别仔细看“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但是对佟晓平的不公平条款是暗藏在“赔偿处理”中的第25条 与其在一审中的意见相同。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机动车保险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施救费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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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以下简称翠微路支行)、人保崇文支公司(乙方)与众实宏业公司(丙方)签订了一份《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业务合作协议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偿还投保人所欠款项,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与车辆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一致。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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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以下简称翠微路支行)、人保崇文支公司(乙方)与丙方众实宏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业务合作协议)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偿还投保人所欠款项,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与车辆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一致。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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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年 3月 15日,汽车销售公司开具购货人为王宇红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汽车销售公司代为王宇红办理销售车辆的投保业务。同日,大众 称:(1)保险合同中有“驾驶员”和“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两种不同的表述,保险合同对驾驶员的范围界定不一致,极易引起投保人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产生误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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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的债权投保。由于当时债权并未发生,所以保险标的不确定,保证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但当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了具体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后,该协议 2003年11月20日后。依照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关于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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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业公司名下运营,事故车辆在上诉人永安财保新乡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被保险人永安运业公司请求永安财保新乡支公司按交强险将对其赔偿的保险金直接 人处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依据投保人与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保险理赔关系,赔付应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而且依据双方所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36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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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告提供的以上四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三组、第四组的证明指向有异议,质证意见与答辩意见一致。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所 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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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虽然机动车保险单被保险人一栏中显示为“李雪”,但其仅是受邢太燕委托办理车辆投保事宜的受托人,且投保时,人保门支公司知道李雪与邢太燕之间 。现被保险人邢太燕投保的车辆发生了保险事故,邢太燕也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人保门支公司作为保险人也应履行法定和约定的合同义务,且该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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