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证明材料有:1.机动车发票一份。2、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一份,据此证明李喜顺、林雪莲、韩同振因购车在中国工商银行长垣支行贷款160000元。3.中国工商 甲方支付贷款额10%的违约金(交保证金抵押违约金)。2009年1月12日长垣大地亚飞汽车公司与李喜顺、林雪莲、韩同振签订担保合同,约定李喜顺、林雪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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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长沙市某支行提供抵押担保,该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日,被告刘某某还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某支行的要求,向原告投保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 保证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投保人连续三个还款期未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购车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在本条款规定的条件下,保险人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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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明财产作为抵押物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抵押期间为自抵押物完成抵押登记之日起至被担保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2年止;抵押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 公司。崇恩年与王桂花清偿了部分贷款本息后自2008年9月开始未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09年2月13日,逾期本金为139 564.54元,利息为1167.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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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北京市崇文支行(以下简称崇文支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证明田亚丽从崇文支行借款,以及美陆通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的事实; 二、2003年10月28日 以其购买的汽车作为抵押物为美陆通公司设定了抵押担保。此两种担保均为各自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效力终止的,担保合同效力亦随之终止。本案中,田亚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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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事项,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7)借款人以保证或抵押方式担保的,或无担保的,借款人连续2期或累计3期未按时偿还贷款 .84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向法院提交的《个人借款合同》、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借据、购车大票、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栏及银行对帐单等相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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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份。2、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一份,据此证明柴松亚、侯世英在长垣县大地亚飞汽车公司购车,并和中国工商银行长垣支行签订贷款合同,柴松亚 支付贷款额10%的违约金(交保证金抵押违约金)。2007年12月17日,柴松亚、侯世英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一份,贷款金额21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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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西客站支行、中北亚公司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西客站支行向吕亚力提供58 100元购车贷款,借款期限36个月,自2004年1月21 亚力所购买的车牌号为京H43143的汽车以中北亚公司为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58 100元。涉案车辆已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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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本院对原告马洪梅提交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抵押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为马洪梅提供担保,从西客站支行贷款支付。为此,马洪梅与西客站支行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西客站支行向马洪梅提供82 600元购车贷款,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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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同时,东大桥支行与马桂珍另行签订抵押合同,将贷款所购车辆抵押给东大桥支行。后马桂珍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鑫源汇德公司亦未承担担保责任。 支行与马桂珍另行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马桂珍以贷款所购奔驰E2000京A02087轿车向东大桥支行提供抵押担保责任。2007年4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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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申请商业贷款并签订《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约定:1、第一被告向我行申请143 000元的贷款,用于购买机动车,借款期限为60个月,自2003年 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种类、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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