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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第四条 物权应当。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人是该不动产权利人,动产占有人是该动产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除外。 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未支付费用。 第一百七十九条 已经登记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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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权人可通过公告声明全权证书无效;此项声明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送达规定。该声明自在公开报纸上最后一次刊登时起一个月以后开始生效。( 使用或者收益期间,不支付利息。第257条 【免除债务请求权】有要求偿还为了一定目的而支付费用人,在其为此目的而承担债务时,可以要求免除此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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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案费标准化为知县提出了区分习惯上可容忍收费与敲诈勒索基准。案费标准化及使得当事人对其费用支出更具有可预测性。[50]三费局经费来源,民国《巴 申请和息结案,征收讼费六两五钱,相当于依二百五十两以下比例收取,低于正式判决讼费。[99]对于和息案件讼费如何缴纳,《章程》未作任何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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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 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损失。因此,对优先受偿范围可理解为违约责任之外全部工程成本价款。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97420.html -了解详情
义务,进而间接推导出物之交付前,倘出卖人经未为修补重大瑕疵,买受人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思维。然本件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复说道:“上开 所为给付之内容不符合债务本旨,即应负不完全给付之债务不履行责任。”斯项判决法律见解,与向来实务立场不同,颇值参照。惟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是否因此改弦易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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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仍自解除之通知到达时解除,若无效,则合同效力自始即继续进行。人民法院之确认判决或仲裁机构之确认仲裁均只有确认该解除之效力而已,该合同之解除仍系本于当事人行使 ,经对方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该权利消灭。」乃合同解除行使之斥期间规定。然而,何谓后之「合理期限」,因牵涉当事人解约之存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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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一般抵押权一个重大方面;一般抵押权抵押物只有经过登记才具有作用,才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因为优先权是法定,不需要登记。二是如要求承包人进行登记也有 ,但是承包人优先受偿不应及于房屋因装潢而增值部分。)(3)工程款数额已经确定;(4)承包人已经给付发包人合理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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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赔偿。但债权本身并无形体,故原则上没有之方法,受让人也无从产生信赖。因此,除了有价证券权利外,将根本不存在债权进行转让,不会仅仅因转让而产生债权。盖 只谈两个问题:第一,债权让与通知应否作为债权让与生效要件?第二,债权让与通知与履行有何不同。 首先看第一个问题。目前,通说无不根据合同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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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赔偿。”但债权本身并无形体,故原则上没有之方法,受让人也无从产生信赖。因此,除了有价证券权利外,将根本不存在债权进行转让,不会仅仅因转让而产生债权。 这里只谈两个问题:第一,债权让与通知应否作为债权让与生效要件?第二,债权让与通知与履行有何不同。首先看第一个问题。目前,通说无不根据合同法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86413.html -了解详情
人拒绝履行义务。作者之所以将强制执行理解为物权请求权力救济方法,理由如下:其一,执行程序是相对独立程序。尽管目前我国民事判决执行程序规定于统一民事诉讼法 ]不完全给付之效力在于:若给付尚可补正,则由债务人负责补正,由此发生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若给付已无法补正,或补正于债权人无利益,则债权人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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