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人们对民法 ( 包括其他法律) 有一种深刻的误解或强烈的偏见,那就是忘记、藐视这 五常。1896 年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呈现出与 《法国民法典》 到发生三件事情:其一,债权契约,基于契约发生当事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其二,与此债权契约完全分离的物权契约,纯为所有权的移转而缔结; 其三,交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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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都是理性的实践法则。[6]但是,人们还是要制定民法包括像《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这样庞大的民法典去广泛宣示和确认那些私人权利,确立一个庞大的 的,最终体现为由立法者期望达成的制度功能来决定,因此存在一个追求立法功能与确定制度形式范畴的相互配合关系。 具体而言,人格权的内容构成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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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权利救济和行为自由。[88]对侵权之权的确定,也不能有例外。 《德国民法典》制定时,立法者认为,制定一部原则上有利于个人行为自由的侵权行为法是十分 劳斯奥特书,第273页。 [81]在这样的意义上,民法通则的确是与法国模式相同。《法国民法典》第1382~1386条所规定的侵权民事法律责任是迄今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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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所淹没,罗马帝国自身也终走向灭亡。 (二)法国民法的法典化 《法国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总结,该法典是法国大革命精神的产物,这场革命旨在消灭往昔的 ,德国法治体现了更多的国家优位意志。 德国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直接影响了《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在未统一之前帝国权力的分化和德意志地方邦国的强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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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2001年,页272; [2] 在《法国民法典》制定时尚无法律行为概念与制度,法律行为乃德国学者的创造,并为《德国民法典》开其先河,这乃学界共认事实 《日本民法典》第176条);但将这一认识用于德国民法中的物权行为,就失去妥当性(参看《德国民法典》第873、929条)。我们没有办法在概念界定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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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完全的私法典出现了。私法关系完全与公法关系分离,到德国民法典可说最终得以完成。 承认并尊重私法关系(民法关系),承认私法关系的存在,承认私法关系在 的手段廓清旧社会的一切,但是在婚姻制度上仍从革命后的法令退后了一些。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没有法国立法者那样的精神,却面对着更为复杂的国情。德国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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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逻辑和规律。而权利的赋予和救济的依据只能是良好的法律。民法恰恰是调整社会上的自然人与组织体获取物质和精神利益需要,并且维护社会交易安全、高效的最基本 ,以罗马法经典《法学阶梯》的三编为蓝本的法国民法典和潘德克顿法学派思想集大成者的五编的德国民法典均是人类历史法制发展过程中的不朽经典。纵观其他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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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五编,共计1569条。其概念体系、编制体例及前三编内容,系参考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于1911年进入审议程序,未及正式颁行,清 国法,在大陆法系中选择德国民法,是因为德国民法制定在后,其立法技术及法典内容,被公认为较法国民法进步。大陆法系民法,其立法体例有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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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动产物权,一律实行公示原则。1855年,法国进一步制定了实行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12]。 (四)德国法 德国法与法国法依据自然法从所有者主义规定危险负担 的转移,只要一经交付,风险即转移。对于动产,德国民法均规定从交付时起转移所有权和风险。《德国民法典》特别规定动产买卖涉及由卖主交付运送人运送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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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直接损害了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 (7) 前苏联法甚至限制个人意思在亲属与家庭关系中的作用,许可政府对于亲属关系实施强大的行政管理(比如将婚姻登记而 民法的立法就是这样,现在的法国民法,已经完全不能仅仅从法国民法典来看到他的实际操作性规范体系。 但是从德国法的区分主义原则来看,各种在同一主义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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