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采取了分散立法的方式。 (二)德国法例。此种法例对物权混同的效力区别土地物权与动产物权而采取不同的思路。(1)土地物权的不消灭主义,即土地 稿”(以下简称“王氏建议稿”)第415条和第485条分别规定了“抵押权与所有权的混同”、“质权与所有权的混同”,23第415条其实是《〈担保法〉解释》第7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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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债权、股权、知识产权、提单、仓单、存单债权、票据、基金份额等与质权不是同类,而是异质的,应收账款债权、存单债权、股权、票据所载 的历史和现状。 (2)关于以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为抵押物场合抵押权的母权问题: 以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为抵押物的场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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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论 国际私法上的物权问题同国内民法上的物权问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民法上,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系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的直接管领并 物权的种类是不一样的。罗马法将物权分为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两大类,而定限物权又分为役权、永佃权、地上权、质权、抵押权。后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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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受让人为善意,因受让标的物为不动产或者动产,其构成要件有区别:不动产受让人之善意,以受让人信赖不动产登记并且没有过失为构成要件;动产受让人之 ,相互之间难于协调配合,造成现实中存在房地分离,即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属不同主体,房屋抵押权与土地抵押权分属不同主体,的不正常现象。要彻底解决房地分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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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9条、第236条的相关规定,只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质权的情形时,或者在财产被留置后、约定或法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 的转移,担保提存后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担保人。这是担保提存与清偿提存在效力上的重大区别。在清偿提存,尽管提存人将给付物提存后,其物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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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地位,具有相同的效力,不因债权成立的先后顺序不同,而在效力上有所区别。法律既然赋予了某种债权以优先受偿的效力,无论基于何种理由,事实上就肯定 的禁止扣押、扣押保护、清偿顺序制度,以及实体法上的留置权、法定抵押权、法定质权等制度虽然在功能上与优先权基本相同,然而为达到这种同样的效果,立法者不得不针对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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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后,抵押权之存续的除斥期间应当较短,可以考虑规定为2-4年;而质权、留置权,其成立因以债权人占有标的物为要件,所以,其存续的除斥期间应当 的抵押证券、土地债务证券,瑞士民法典的地租证券、抵押债务证券,均为抵押权与债权相绝缘,并使抵押权附丽于证券之上,进而使之在金融市场中辗转流通的制度。如果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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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意义上使用的每一个概念术语简单的拼接,必将造成混乱。⑻ ㈣物权法体系构造要与民法典的其它部分相协调 物权法是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在制定物权法时必须考虑 客体的特定性、设立的公示性、有无从属性和融资性等方面与抵押权、质权有很大区别,不适合作为典型的担保物权对待,不应规定在物权法中,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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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第二种观点无疑是对旧有学说的突破,抛弃了旧的作法,将定金的性质与分类区别开来,有其进步意义。但该种观点对定金性质的认识局限于定金担保方式基础 三种不同类型:一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成立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二是所有权担保;三是金钱担保,包括定金和保证金。”[34]第二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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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忽视它们之间原则上的共通点。当然公法和私法某种程度上有着各自的特殊性,对两者加以一定的区别也是有必要的,但是,公法和私法在法调整人与人之间的 的原则自由设定。基于这种考虑,有必要承认税收债权的优先效力。 二、税收债权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竞合 税收债权在一般情况下是优先于普通债权的。当税收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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