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智勇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塘渡口支行贷款本金12 300元,利息2 588.39元(截止2008年 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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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放弃。 两被告辩称:被告曹新民曾在原告处贷款39万元是事实,但被告并非故意拒绝还款,而实在是无力偿还,请求延长还款期限,同意在2008年12月31 止),于2008年11月30日前履行完毕。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对贷款抵押房产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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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254.53元,限本判决生效之后10日内付清。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塘渡口支行对被告彭建国、刘春的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 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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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831.77元,限本判决生效之后10日内付清。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塘渡口支行对被告肖晚林的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 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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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被告共同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第一被告李震辩称,认可欠款事实,但目前无力偿还。 被告嘉信公司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一 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北京嘉信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李震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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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色金属机械厂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花园村5-19-5。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9号。 负责人何平,行长。 贷款。同时有色厂代刘永昌向翠微路支行偿还贷款。裕发公司作为刘永昌的还款担保人,在刘永昌无力偿还借款时,裕发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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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色金属机械厂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花园村5-19-5。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9号。 负责人何平,行长。 银行贷款。同时有色厂代陈新向翠微路支行偿还贷款。裕发公司作为陈新的还款担保人,在陈新无力偿还借款时,裕发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依据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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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色金属机械厂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花园村5-19-5。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9号。 负责人何平,行长。 贷款。同时有色厂代李赶会向翠微路支行偿还贷款。裕发公司作为李赶会的还款担保人,在李赶会无力偿还借款时,裕发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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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色金属机械厂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花园村5-19-5。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9号。 负责人何平,行长。 贷款。同时有色厂代杨玉清向翠微路支行偿还贷款。裕发公司作为杨玉清的还款担保人,在杨玉清无力偿还借款时,裕发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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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色金属机械厂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花园村5-19-5。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9号。 负责人何平,行长。 贷款。同时有色厂代何玉仙向翠微路支行偿还贷款。裕发公司作为何玉仙的还款担保人,在何玉仙无力偿还借款时,裕发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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