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体现出再审程序的特点。 (五)调解程序适用的范围不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7月4日通过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将调解 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其不得提出上诉和再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6、和解协议效力瑕疵及其救济。尽管和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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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法,适用范围包括一、二审、再审,使调解原则更加符合人民法院民事 诉讼调解的审判实践,纠正了调解与判决贩关系。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大量简易审理的 的全过程,这意 味着调解没有独立的程序。法官可以随时组织当事人调解,启动调解程序的随意性较大,造成诉讼调解中法官中心地位和主导作用过于突出,有悖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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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适用范围包括一、二审、再审,使调解原则更加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解的审判实践,纠正了调解与判决贩关系。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大量简易 。法官可以随时组织当事人调解,启动调解程序的随意性较大,造成诉讼调解中法官中心地位和主导作用过于突出,有悖于当事人主义的调解原则,使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受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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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梳理存疑而不评判,实质性审理应尽可能避免。(4)但在初步审理时如发现案件属争议不大的简易案件,则可径行辩论和判决,此时初步审理转化为完整的庭审。如果 可遵循以下的进路:将调解从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剥离出来,制定独立的民事调解法,对调解的原则、适用范围、调解程序的启动、调解协议的达成等内容作全面的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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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地区,诉讼标的额高出适用简易程序法定数额以上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合意适用简易诉讼程序:选择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允许当事人依法在督促程序 秘密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公开审理。有学者认为,依程序主体权及程序选择权的法理,在不特别有害于公益的范围内,应容许当事人合意选择不公开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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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执行等裁定提出抗诉、后一重限制实际上意味着只有当错误裁判被纳入审判监督程序的范围且可以适用这一程序再审的,检察机关才能够提出抗诉。其中依特别程序做出 。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的抗诉乃审判监督程序之一种,而审判监督程序在体系上排在第二编审判程序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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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重点讨论了裁判文书简化的问题,并下发了《广东省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样式(讨论稿)》,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在 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当即全部履行义务的民事判决书。对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判决书,没有纳入《规定》的简化范围,各地法院可以积极思考,大胆探索。但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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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为保障审查的实质性、信息的对等性,应实行全案移送审查制度;为了排除预断,除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认罪答辩程序的案件外,审查后,证据材料退还检察官,实行审查法官和审判法官分离制;为防止心证污染,对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在公诉审查程序中予以排除。这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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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明权。在庭审中,如果适用的是普通程序,释明权行使的主体是审判长,其他合议庭成员经审判长同意可以释明;若为简易程序,则由独任审判员释明。 我国民事诉讼体制在向当事人主义模式转换的同时,并没有忽视法院对诉讼程序的管理、控制。 1996 年后,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和深化,我国开始着力构建与市场经济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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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1、形式审查。审查当事人的起诉是否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当事人起诉,除简易程序外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状及副本,也就是说,当事人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7、张昕、黄质:《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审前准备程序的思考》,载曹建明主编比较法研究丛书《中国审判方式改革理论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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