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评定为180日(自受伤之日起计算)。原告受伤前在本市永安集镇经营电动车维修服务。原告在该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如下:医疗费10 086.24元,误工费( 责任,应当适当减轻被告李加德的赔偿责任,被告李加德驾驶机动车相对原告驾驶非机动车是强者,对交通事故控制力更强一些,其减轻赔偿责任酌定为30%为宜。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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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且未确保安全,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谢红俊驾驶非机动车行至交叉口,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对此事故负次要责任。谢红俊在南阳市中心 及精神受损情况,可酌情考虑30000元为宜。其请求赔偿电动车费2500元,因电动车的损坏程度没有进行评估,无法确认赔偿数额,对该请求,无法予以支持。庭审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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俭宇签订,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被告黄俭宇所持驾驶证与其驾驶的车型不符,属于无证驾驶,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护理费应按1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卡)等可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二轮电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本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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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队作出了漯公交认定[2009]第07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1、娄远征酒后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认定当时调解同意给2000元,但一直未兑现。交警队认定书正确,笔误把双方的电动车写错了,住院是事实,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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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修改),证明陈柯受伤系三轮车而非机动车所致;2、被告在复议期间的行政复议答辩状。证明被告未将陈柯给 受机动车伤害存在争议,被告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证明陈柯驾驶电动车与张国印驾驶机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原告提供的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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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于2010年3月29日晚,在上海市莘松路170号闵行区中心医院南大门非机动车停放处,盗窃彭某某停放的红靓和谐号TDR212Z型电动车上电瓶一只(价值人民币 队。2010年2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5日。2010年3月29日因盗窃电动车电瓶一个(经评估价值336元),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拘留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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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兴民分别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受损车辆经评估原告宋信显的新日电动车受损价值为255元,被告吕兴民驾驶的奇瑞轿车受损价值为1841元。原告宋 ,身体遭受侵害,权利人有权请求侵权行为人赔偿财产损失,精神损失。原告宋信显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道路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违反《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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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费50元,营养费600元,拖车费 50元,停车费78元,评估费50元,电动车损失255元,被告 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计算;车辆维修费用1120元;上述费用计2372.8元;原告王晓芳系非机动车驾驶人,即使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也只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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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费50元,营养费600元,拖车费 50元,停车费78元,评估费50元,电动车损失255元,被告 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计算;车辆维修费用1120元;上述费用计2372.8元;原告王晓芳系非机动车驾驶人,即使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也只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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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定,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双方所举其它证据,本院可以认定受害人张小青驾驶电动车,未靠右侧通行,被告雷利明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 ,未及时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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