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日起的一个多世纪中,一直争议不断,且非议甚多。 物权行为的研究已经成为中国物权法研究中的时尚,越来越多的资料和分析表明,物权行为理论绝对不仅仅是一个 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可适用范围已几乎丧失,在应于民法中建立善意取得制度和公示公信原则已在我国法学界形成普遍共识的前提下,已无采用物权行为理论以保护交易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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踌躇不行,丧失经济交易的机会,这与民法鼓励交易的原则是不相符合的。(二)其理论基础是公示公信原则抵押权的善意取得理论基础仍为物权的公示 取得成立的条件。参考文献:[1]王利明。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P287。[2]王利明。民商法研究[M]第四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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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质押担保的长处丧失殆尽。 其次,允许以指示交付的方式设定质权,与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相悖。动产物权的取得,以占有和占有的移转(交付)为其公 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对于《担保法》关于反担保问题的原则规定,笔者曾专门作过研究,[38]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担保法的解释》中对此也作了进一步规定(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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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认为对于已登记的不动产发生登记错误,应通过公信原则或登记更正程序来解决,不适用善意取得。在这个观点中,若根据物权法基本理论,物权取得方式有两大类别:原始 ,那么将要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买受人会对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示公信程度产生怀疑,势必引起与不动产登记机关和出让人、所有权人不应有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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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对所有权设立与行使的限制。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每一原则都是设立与行使所有权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则。首先,按物权 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85页以下;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侵权行为篇亲属继承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27页。 [12] 根据200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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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一保护机理和善意取得制度是相同的。因为善意与否的判断标准,是通过公示公信原则的确立而客观化的,两者是紧密联系的。《德国民法典》892条的内容就是土地登记簿的公信[8],而该条规定恰恰是德国关于土地权利善意取得的规定之一。梁慧星先生负责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也作出了类似规定。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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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信力基础之上的,而因为动产物权变动不仅容易而且频繁,价值相对较小,用登记做公示公信手段不合成本,故只能用占有与交付来表征权利享有与变动。因此其公信力是极 附)与继受取得(如买卖),却并没有公信原则可作为物权取得方式的。 此次,梁慧星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为适应交易安全的需要,便吸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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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性理论;有的主张采用善意取得制度而不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有的主张以公示公信原则替代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以上各种主张皆有一定的合理性。笔者主张应坚持 研究》第5页, 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 [3]王利明:《物权法研究》第142页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 [4]孙宪忠:《再谈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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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物权变动模式,我们没有必要再去探讨到底哪个制度更好,我们的着眼点应该放在研究现行立法上,虽然制定一个新的民法典第我们提供了一个重新建构物权体系的契机, 矿藏的自然资源,可以不经登记。 这种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生效主义体现了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再结合合同法第135条规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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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自己不知或者不应知交易瑕疵的善意抗辩。这一制度己经成为不动产物权公认的原则,故在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后,善意取得的原理以及规则在不动产领域已经无法适用。[4 :《论善意取得制度与公示公信制度的适用规则》,摘自《学术研究》,2003年第2期。 [3] 参见梁彗星、陈华彬著:《物权法》,2003年第二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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